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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8-08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8-08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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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新时代劳动教育,培育学生良好劳动品质,引导学生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劳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国家和省对高等教育管理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劳动教育,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的教育活动。
第3条
劳动教育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劳动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4条
劳动教育应当坚持劳动与教育相结合,把握育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体现时代特征,坚持因地制宜,强化综合实施。
第5条
劳动教育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构建家庭为基础、学校为主导、政府统筹推动、社会协同支持的劳动教育工作格局,形成具有本市特色的校内校外结合、课程体系完善、资源丰富多样、体制机制健全的劳动教育体系。
第6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劳动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劳动教育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劳动教育工作促进保障机制。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劳动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7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劳动教育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教育相关工作。
第8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开展劳动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全社会积极开展劳动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设劳动教育宣传专栏等方式,弘扬劳动精神,普及劳动知识,宣传劳动教育先进事迹,推广劳动教育典型经验。
第9条
每年五月为本市劳动教育月,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应当积极开展劳动教育活动。
学校每学年设立劳动周,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实践。
第二章 家庭养成
第10条
家庭应当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基础作用,培养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养成吃苦耐劳、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树立崇尚劳动的良好家风。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自觉学习劳动教育相关知识,掌握科学的劳动教育方法,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劳动教育的义务,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配合开展劳动教育。
劳动教育应当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融入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制度体系。
第11条
家庭开展劳动教育,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征,通过日常生活中的言传身教,引导和督促未成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并保证每周家务劳动时间不少于二小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家务劳动指导清单,指导家庭科学开展劳动教育。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同参与植树造林、垃圾分类等社会公益劳动和其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家庭在节假日、寒暑假期间自主开展劳动实践活动。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为家长陪同参与劳动实践活动提供政策支持。
第12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密切协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配合、督促未成年人完成学校布置的家务劳动任务,共同提高未成年人劳动素养。
第13条
家庭开展劳动教育,应当增强劳动安全意识,做好安全保障。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相关保险,分担未成年人参加劳动活动的意外风险。
第三章 学校培育
第14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承担劳动教育主体责任,统筹资源配置,明确实施劳动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劳动教育实施工作制度。
第15条
学校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将劳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征开展劳动教育。
鼓励学校在劳动教育中融入以食物营养、食品安全、食文化传承、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等为内容的食育教育。
学校开展劳动教育,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劳动教育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第16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劳动教育纳入课程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劳动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国家规定的劳动教育课时学时要求。
第17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地资源、学校发展特色、办学条件、课程建设计划和不同学段特点,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建立综合性、实践性劳动教育课程体系。
鼓励学校与校外劳动教育教学场所共同研发劳动课程。
学校应当建立劳动教育课程评价机制,定期对劳动教育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测,并根据评测结果进行优化调整。
第18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征,制定校园劳动清单,合理设置劳动岗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园美化、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场馆整理、垃圾分类等集体劳动和公益劳动,培育劳动观念、体验劳动快乐、养成劳动习惯。
第19条
学校应当建立特殊情况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机制,关注残疾、情绪行为障碍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为其安排适宜的劳动任务。
第20条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建设标准,并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配套建设、配备劳动教育设施设备。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学校应当利用劳技室、实验室、实训室等校内场地设施,依托相关公共服务场所和教育基地等社会资源,拓展劳动教育教学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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