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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4-26 · 共 6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26
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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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4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消毒剂、过期药品、废荧光灯管、水银体温计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帮菜叶、瓜皮果核、食物残渣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5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6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
第7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8条
本市分区域、分步骤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区域和实施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农村地区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区(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
城乡结合部、集中连片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按照城乡一体的模式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偏远分散区域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环保、经济、便捷的分类收运方式。
第9条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运用先进技术,综合采取资源化利用、无害化焚烧、生化处理等方式,逐步降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比例。
第10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第11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标准,并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12条
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13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4条
市、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人口和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处理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时,应当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和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生活垃圾分类项目予以支持。
第15条
相关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场所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16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第17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因地势等原因限制大型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等开展作业的,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生活垃圾暂存点或者转运站,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第18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场所和设施。
第19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20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将其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项目分期建设使用的,本期的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在本期主体工程完工前建成。
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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