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地方法规2023-07-27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7-27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当前版本
2019-11-28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查看此版本
2007-05-24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主任会议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3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4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5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 ​
第6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7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8条
主任会议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召开。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9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综合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意见,提出建议,由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10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两天前,应将开会的日期、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送达有关材料。临时召开的主任会议,临时通知。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经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可以增加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认为必要,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12条
主任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3条
主任会议召开时,由办公厅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 第三章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
第14条
拟订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5条
拟订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拟订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16条
提出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7条
讨论或者确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 第四章 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
第18条
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和日程。 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第19条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对人事任免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20条
讨论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