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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3-07-27 ·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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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7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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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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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活动,包括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造价信息发布、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咨询与执业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挠和妨碍。
第6条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完善会员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会员行为约束和管理,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7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建设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计价规则、计价定额、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等内容。 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分为全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州)补充性计价依据。
第8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建筑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 全省统一的计价依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补充性计价依据由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及时编制。制定或者编制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9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参与各方应当加强造价信息的收集和积累。鼓励企业编制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通过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发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造价数据库,按照地区、工程类型、建筑结构等分类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造价指标指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为概预算编制提供依据。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综合运用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得到有效发挥。 第三章 造价确定
第11条
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12条
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编制投资估算书,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实施方案。 投资估算书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并对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13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书,其主要内容包括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初步设计做重大调整时,应当对设计概算进行相应调整,并将形成的修正概算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设计概算书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概算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编制,并对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14条
施工图预算书应当根据施工图、施工方案、计价依据编制,用作投标预算、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支付工程进度款等的依据。
第15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鼓励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成果文件应当包括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
第16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17条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第18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应当在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参与投标报价竞争。
第19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20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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