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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8-07 ·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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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云浮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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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落实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4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记录、统计、分析和监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信息系统。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5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6条
本市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便于识别的方式,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第7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承担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行业协会和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9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等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二章 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11条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制度。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投放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按要求分类并且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收集点。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12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对产生的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至专门收集点。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投放指引,公开预约联系方式、专门收集点等信息,为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提供便利。
第13条
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要求单独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第14条
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和分类投放引导。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规定的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15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16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运输。
第17条
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避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理设施、站点。
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记录每日运输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管理要求。
第18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并严格按照分类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以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六)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
第19条
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管理模式。
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行城乡一体生活垃圾管理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20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制定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建立约束机制,明确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要求,组织和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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