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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红枣产业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3-08-18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8-18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红枣产业促进条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2021-04-08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红枣产业促进条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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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自治州红枣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增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红枣种植、加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红枣产业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绿色发展、优质高效、龙头企业带动、品牌引领的原则,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4条
若羌、且末区域是自治州优势红枣产区,红枣树是防风治沙的优质树种,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枣产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5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枣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红枣产业发展协调和区域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红枣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州林业和草原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红枣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红枣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枣产业管理工作。 自治州和县(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发展和改革、水利、商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红枣产业相关工作。
第6条
红枣产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协调、监督作用,依法依规为红枣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 第二章 规划与扶持 ​
第7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红枣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将红枣作为营养优质的木本粮食,重点扶持优势红枣产区红枣产业。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红枣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红枣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用水总量控制方案等相衔接。
第8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枣标准化种植基地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促进红枣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并在资金安排、土地使用、供水供电、品牌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9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枣产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技术人才和经纪人。
第10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红枣产业发展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风险预测和风险提示。
第11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强、生产加工水平高、示范引领效果显著的龙头企业,推进红枣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
第12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成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优势产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服务活动。
第13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专业市场、贸易集散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完善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和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 支持红枣生产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化技术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14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事项: (一)有机红枣规模化种植、标准化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二)培育红枣新品种,研发新产品、新技术; (三)推广应用生物有机肥和移栽施肥、病虫防治、枝条粉碎清理等新型机具装备; (四)采取林牧结合型生态养殖方式和种养结合循环利用模式,发展林下经济。
第15条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适合红枣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红枣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 ​ 第三章 种植与加工 ​
第16条
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红枣标准化种植、加工等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
第17条
红枣种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防止影响红枣品质和污染环境。
第18条
在红枣种植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19条
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有机红枣种植,划定有机红枣种植保护范围,划定的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20条
红枣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红枣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二)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日期。 红枣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变造红枣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红枣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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