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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地方法规2023-09-04 · 共 6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9-04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3 条
当前版本
2020-08-31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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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建设和发展,不断提高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构建与开放型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经国务院批准扩展的区域(以下简称自贸片区)。
第3条
自贸片区应当以制度集成创新为核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助推粤港澳深度合作,建设成为投资贸易便利、辐射带动功能突出、监管安全高效、法治环境更优的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试验片区。
第4条
自贸片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扩大开放、改革创新、促进自由贸易的原则。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
第5条
自贸片区应当按照开放创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建立权责一致、部门协作、运行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6条
自贸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自贸片区发展改革和制度创新工作,制定、拟定并组织实施自贸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自贸片区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科技等有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三)负责自贸片区规划、城市建设等具体事务,统筹推进自贸片区产业布局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引进和建设管理; (四)协调税务、金融监管、海关、海事等部门在自贸片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工作; (六)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职责; (七)履行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管委会可以设立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对外履行相关职责。 自贸片区经国务院批准扩展区域范围的事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管委会下放自贸片区发展需要的市级管理权限,并对下放权限的行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自贸片区政策、发展规划,决定自贸片区发展重大问题,指导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与国家、广东省、港澳相关的自贸片区事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自贸片区行政管理职责。
第9条
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自贸片区行使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权,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相应职责,负责自贸片区地方金融管理领域的统筹、协调、统计、调查工作,可以制定相关先行先试的监管制度。 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开展以合作监管与协调监管为支撑的金融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建设跨境金融创新监管区。
第10条
自贸片区的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实施。
第11条
自贸片区廉政监督机构根据深圳市监察委员会的授权,对自贸片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第12条
税务、金融监管、海关、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支持自贸片区发展。 建立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参加的自贸片区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制。
第13条
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依法参与自贸片区社会治理。
第14条
借鉴港澳行业管理机制,推动与港澳行业标准和管理规则相衔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行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强化自贸片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国际性产业和标准组织将住所设在自贸片区,取消其申请成立登记时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简化注册流程,允许其在全球范围内吸纳会员,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相关规定管理。 ​ 第三章 投资开放 ​
第15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由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探索全面放开投资准入的制度安排。
第16条
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和非违规不干预的管理模式,探索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 逐步放宽或者取消境外投资者在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服务、专业服务、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资质要求、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措施。
第17条
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系列协议,探索取消港澳企业在自贸片区内投资的准入限制条件,推动对港澳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促进与港澳服务贸易全面自由化。
第18条
推动重点产业向自贸片区集聚;支持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领域重大项目在自贸片区布局;鼓励社会资本有序参与自贸片区教育、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等产业的发展。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自贸片区设立多形态总部;支持跨国公司总部和国际组织总部落户自贸片区。 支持重点产业和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19条
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商事主体在自贸片区进行登记后,依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四章 贸易自由化 ​
第20条
探索实施开放透明、高效便利的货物进出境监管模式。 推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便利通关模式,对境外抵离物理围网区域的货物,实施以安全监管为主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监管措施。 推行数字化海关监管,以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提高通关监管效能。 简化货物进出境监管手续,实现各监管部门一次登临、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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