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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9-05 · 共 6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9-05
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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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防治自然灾害,建立科学高效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减少自然灾害风险,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本条例所称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是指对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防治规划、风险治理、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灾后恢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自然灾害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强化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机制,提高自然灾害防治信息化水平,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市、区、街道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体系,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设置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组织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防风、气象灾害、抗震救灾、地质灾害、森林防灭火和海上搜救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同级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相应灾情险情的抢险救援工作。
涉及多灾种指挥协调工作的,由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指定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指挥工作。
第7条
应急管理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应对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气象、海事、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广播电视、地铁、电力、公交、燃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自然灾害防治有关工作。
第8条
街道办事处承担以下自然灾害防治职责:
(一)明确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健全自然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机制;
(二)依法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应急演练;
(三)建立并组织实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机制;
(四)负责自然灾害先期处置、基层动员等工作,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自然灾害救援工作;
(五)指导社区进行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灾情统计报告,并将相关经费纳入预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自然灾害防治职责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加强综合减灾社区建设,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应急演练,接收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收集、上报灾情险情,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协助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为灾害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
灾害信息员负责灾害信息的收集、传递、整理、分析和评估,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核查;
(二)参与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险情信息报送;
(三)协助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驻深部队、驻深武警部队建立自然灾害应对军地联动机制。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驻深部队、驻深武警部队提供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自然灾害应对军地联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会同驻深部队、驻深武警部队另行制定。
第11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配合并有序参与常态减灾、应急响应、灾后恢复等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鼓励和支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成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建立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平台,引导、鼓励设立灾害救助类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加强自然灾害防治科普基地、场馆、网络教育平台等建设,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自然灾害防治知识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运营和网络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自然灾害防治、逃生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自然灾害风险情况,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健全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自然灾害防治提供金融服务。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自然灾害防治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区域合作,提升应对自然灾害的协同能力、保障能力,共同应对跨区域自然灾害。
第1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自然灾害防治领域的创新运用,提升科技防灾减灾救灾水平。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参与自然灾害防治相关领域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标准制定、成果应用以及科普等工作。
第1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抢险救援中的伤亡人员给予抚恤慰问。
第二章 防治规划和风险治理
第17条
市、区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统筹编制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治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自然灾害防治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18条
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应当遵循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第19条
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自然灾害风险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防治原则和目标、重点区域、防治基础设施和智能化感知等装备建设、防治措施和技术等内容。
第20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全面获取自然灾害的致灾信息、承灾体信息、历史灾害信息和重点隐患情况。
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普查的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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