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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3-09-27 ·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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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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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保障和监督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辅警合法权益,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履行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职能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辅警,是指纳入核定的用人额度管理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不包括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洁、保安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以及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负责社会群防群治的人员。
第3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辅警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4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辅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管理和保障措施。
第5条
省、市、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辅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招 聘
第6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严控总量、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高效配置辅警规模。
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警力配备和社会治安状况,制定全省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7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制定辅警招聘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8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招聘,严格选拔聘用。未经统一招聘程序,禁止聘用辅警。
公安机关各内部机构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辅警。
第9条
辅警招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择优录取。
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员,采取简化招聘程序或者其他测评方法招聘,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10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年龄和学历要求;
(五)具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1条
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下列人员: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人员;
(四)公安类或者法学类专业毕业生;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资质和专业技能的人员;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所列人员,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第1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尚未结案的;
(二)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四)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从事辅警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13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拟招聘的辅警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试用期、合同期限、解除合同情形等事项。其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的工作性质、岗位职责等因素,由省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辅警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依法与符合继续聘用条件的辅警续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辅警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14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采用劳务派遣等方式招聘的辅警,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逐步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具体过渡办法由省公安机关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职 责
第15条
辅警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警务辅助工作,不得擅自行使应当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职权。
辅警依法协助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16条
文职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勤务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17条
文职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文书助理、非涉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
(四)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18条
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救助;
(二)治安巡逻、值守;
(三)预防、制止违法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疏导交通;
(六)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七)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19条
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二)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三)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告知交通违法信息;
(四)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检查,公开查缉毒品,以及对戒毒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五)出入境管理服务,沿海安全保卫管理;
(六)公安监管场所、执法办案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涉案财物管理;
(八)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
(九)接报警现场处置、受案登记、接受行政案件证据、信息采集、治安调解、行政案件有关文书的送达;
(十)国家规定可以协助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公安机关安排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开展前款工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人民警察人数的规定。
第20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承担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反恐怖以及技术侦察等任务;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出具鉴定报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四)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
(五)执行刑事、行政强制措施;
(六)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审核工作;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工作。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从事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或者其他超越辅警职责范围的工作。
第四章 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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