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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0-09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0-09
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卫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3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垃圾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4条
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定点投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第5条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谁产生、谁负责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6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行使餐厨垃圾分类管理行政执法权,组织、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7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公安、财政、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 (三)非法掏捞、交易餐厨垃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和投放 ​
第9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适当点餐、光盘行动、剩餐打包等方式引导餐厨垃圾源头减量。
第10条
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行业不浪费公约,督促会员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餐饮浪费。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品标识,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第11条
消费者协会应当引导消费者树立安全、健康、合理、绿色食品消费理念,倡导节约饮食、理性消费、合理膳食,鼓励消费者对食品浪费现象进行监督。
第12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要求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不得混入餐具、废纸等其它垃圾,并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每日按时分类投放餐厨垃圾。
第13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按照规定设置的油水分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不得将餐厨垃圾投放至雨水篦子、排水管道等设施。
第14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与符合条件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协议。 ​ 第三章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
第15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 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已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16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与餐厨垃圾产生者、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协议内容,及时收运餐厨垃圾,并根据餐厨垃圾产生量及时调整收运时间和频次,实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 (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保持运输车辆及相关设施完好、整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四)收集餐厨垃圾后运至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不得将其他物质混入餐厨垃圾,不得擅自处置餐厨垃圾; (五)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台账应真实、完整,定期报所在地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六)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突发事件防范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七)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八)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17条
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不得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 (三)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台账应真实、完整,定期报所在地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四)制定餐厨垃圾处置突发事件防范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五)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六)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18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实行转运联单管理。 转运联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19条
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餐厨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第20条
支持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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