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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0-07 · 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0-07
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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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乌梁素海流域的生态保护,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的各类活动。
本条例所称乌梁素海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乌梁素海的补给渠道、排干沟、河流、季节性沟渠的集水区域,上述区域包括所涉及的临河区、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的相关行政区域,东至乌拉特前旗与包头固阳县行政界线处,北至狼山及查石太山山脊线(分水岭),西至乌兰布和沙漠东部沙峰分水岭,南至黄河防洪堤及乌拉山山脊线(分水岭)。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域和森林、草原、湿地等特殊区域的生态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条
流域生态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谋划、协同推进,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
第4条
流域生态保护应当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围绕推进黄河流域生态文明示范区、防沙治沙模范区、现代高效农业集聚区、产业绿色转型先行区、乡村振兴样板区建设,统筹产业优化升级、污染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形成护山、节水、造林、改田、保湖、增草、治沙协同推进的综合治理新格局。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明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流域生态保护治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协调调度相关重要工作、承担流域生态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本市各级河(湖)长、林(草)长等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6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流域生态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生态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流域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流域生态保护工作。
流域内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流域生态保护工作。
第7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流域生态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河湖沟渠保护、水利工程建设和生态补水等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流域农牧业投入品使用安全和农牧业废弃物处置利用、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域生态保护工作。
第8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开展流域污染底泥治理、盐碱地改良改造、高效节水控水等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第9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流域生态保护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11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流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对在流域生态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12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长效机制,提高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第13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护林建设、禁牧封育、锁边防风固沙工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生物灾害防治等措施,加强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增加林草植被,涵养水源,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14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推进防沙固沙治沙,因地制宜采取工程固沙、生物固沙等措施,加强乌兰布和沙漠、巴音温都尔沙漠、苏集沙地和阴山北麓风蚀沙化区等区域荒漠化、沙化土地的综合治理。
第15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第16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
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第17条
在乌梁素海湿地及其他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重要栖息地,禁止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第18条
流域内实行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科学划分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乌梁素海长效补水机制,推进专用通道建设,拓宽生态补水渠道,编制流域水资源调度应急预案,保障乌梁素海水域面积维持在合理区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专门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乌梁素海藻类爆发预防治理方案,明确应急准备要求、应急处置措施和事后恢复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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