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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地方法规2023-09-27 · 共 6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9-27
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5 条
当前版本
2006-12-01
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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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3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加强城乡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能力建设。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鼓励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依法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 (六)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成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粤港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省内跨行政区域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联动机制,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因失学而导致违法犯罪。
第8条
接受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社区矫正、社会观护,被采取戒毒措施,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 第二章 预防支持体系 ​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体系建设,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体系建设。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和司法社会服务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支持和引导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等依法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信息化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信息共享和犯罪预警机制。
第11条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健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业务培训、薪酬保障、考核评估、表彰奖励等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警务、检察、审判、执行等工作的社会支持。
第12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社区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企业事业单位等资源,设置至少一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务站点,为专业服务机构等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条件。
第13条
网信、新闻出版、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电影、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相关工作,宣传普及预防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方面的知识,依法查处涉未成年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发现可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14条
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应当受理可能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咨询与求助,建立健全分级分类处置的协调工作机制和结果评估制度。 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发现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转介有关部门进行干预;可能存在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通过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提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咨询、帮助。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街道、集市、机场、码头、车站等公共场所提供救助保护机构的地点、电话,以及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电话、未成年人维权服务电话、报警电话等信息。 ​ 第三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教育机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宣传教育,实行国家机关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17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采取以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措施: (一)树立优良家风,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经常与未成年人进行思想交流,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是非观念,提高未成年人抵制不良信息和不法侵害的意识和能力; (四)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阅读、观看或者收听健康向上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信息等; (五)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必要时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六)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监护能力。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统筹协调各类资源,推动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困境未成年人家庭、遭受家庭暴力或者违法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离异或者单亲的未成年人家庭等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为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应当健全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制度,通过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会、家访等方式,及时反映和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相关知识。
第19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离开未成年人外出务工的,或者未成年人离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异地上学、生活、工作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第20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恐吓、遗弃等方式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让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强迫、放任未成年人辍学务工、务农、经商,不得强迫、放任未成年人卖艺、乞讨或者从事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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