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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地方法规2023-09-28 · 共 8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9-28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81 条
当前版本
2011-05-25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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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自立自强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发展的战略支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坚持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一体推进,建设科技创新高地和创新策源地。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统筹本地区重大科技发展布局和资源配置,健全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5条
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做好科学技术进步相关工作。
第6条
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设全省统一的科学技术数字化应用系统,推动科学技术工作数据归集、共享与分析研判,实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技成果管理与转化、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全链条业务协同、系统集成,提升科技治理能力。
第7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应当优化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发展领域和基础研究领域,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8条
本省建立健全科技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强化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预防和化解科学技术领域安全风险。
第9条
本省推动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创新合作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战略协同、高地共建、开放共赢、成果共享原则,与长三角区域共建高水平创新高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推动科技政策衔接联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科技成果普惠共享。 ​ 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建设“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等科技创新高地,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
第11条
本省建立健全基础研究体系,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优化基础研究发展机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开展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和遴选评估,有组织地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协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并在土地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加强重点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建设基础学科研究机构,整合提升优势特色学科,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和跨学科研究,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按照规定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学科建设经费用于基础研究。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稳步增加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建立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构建多元化基础研究投入体系。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 鼓励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等政策优惠。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支持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可以按照规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出资设立有关基金。
第16条
本省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完善重大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加强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产学研用紧密合作,推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第17条
本省建立和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根据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科技任务以及前沿技术需求,系统布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项目,编制创新链技术路线图,统筹各种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区产业需求,针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组织实施攻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开展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需求的技术攻关项目,取得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18条
本省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围绕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绿色智慧高效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生命健康等重点方向开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强化重点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加强农业科技园(区)、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育种基地建设,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创新发展科技特派员制度,引导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农业技术推广提供指导和服务,为农业从业人员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制定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建立科技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与标准制定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的工作机制,推动科技成果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促进科技创新与技术标准协调发展。 对主导或者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资助。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强化人员、经费、项目等保障,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省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推动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线上线下结合、与全国技术交易网络互联互通的技术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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