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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3-09-22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9-22
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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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3条
预算审查监督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围绕和服务大局,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遵循全面规范、聚焦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4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人大财经委的,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第5条
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政府以及有关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6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财政政策措施的审查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措施,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7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民政府共同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财政预算、金融、审计、税务、统计、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方面数据、资料,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工作机制。
第8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可以通过人大履职平台、人大财经专家库、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基层联系点等平台和载体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为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全过程参与预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
第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级预算公开情况的监督。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政府采购情况,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审查结果报告,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队伍建设,配备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人员,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 ​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
第1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
第1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本级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就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收支政策、支出重点等听取意见,及时报告预算编制工作进展情况。
第14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基本情况; (二)地方政府债务有关情况; (三)预算的指导思想、编制原则、政策要求; (四)预算收入测算情况; (五)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基本情况;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情况; (七)上级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转移支付提前告知情况; (八)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15条
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开展初步审查工作,可以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本级人大代表、有关专家以及相关方代表参加。 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开展初步审查工作,可以召开预算草案解读说明会,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解读预算草案,回答询问。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初步审查阶段,可以结合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等,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等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 对部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初步审查的重点包括: (一)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情况; (二)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能及承担的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任务衔接匹配情况; (三)项目库建设情况; (四)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情况; (五)新增资产配置及共享情况; (六)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八)其他与部门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17条
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相关政府和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反馈处理情况。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1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主要情况; (三)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情况; (四)部门预算草案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 (六)返还性收入、支出和转移支付情况; (七)财政管理与改革相关情况; (八)地方政府债务有关情况; (九)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1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草案应当按照规定细化,并作出以下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照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企业、单位,说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保险项目编制,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统筹、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的重点包括: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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