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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0-10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0-10
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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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中医药强市,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守正创新、增强能力、广泛受益的原则,发挥金陵医派等地方中医流派的特色优势,促进中西医协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需求。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中医药服务、管理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中医药管理人员,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范围,建立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采取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辖区内中医药的推广、应用,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健康服务中的作用。
第5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绿化园林、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管理、体育、医疗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第6条
将中医药文化纳入文化强市建设,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提升公众的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中医药的氛围,增强民族自信和文化自信。 每年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节气周为本市中医药文化宣传周。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南京都市圈、长三角区域中医药协同发展,建立健全跨区域中医药发展合作交流机制,推动中医药资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联互通。
第8条
中医药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学术交流、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 第二章 体系与能力建设 ​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优先发展,统筹中医医疗机构布局,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建设分工明确、功能互补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第10条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创建国家级、省级中医类医学研究中心、医疗中心和特色中医院,建设中医和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发挥优质中医药资源的辐射引领作用。 支持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推进中医医疗机构能力建设。 支持构建区域中医医疗联盟,促进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互通共享。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11条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一)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中医经典病房; (二)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治未病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提供治未病服务; (三)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老年病科; (四)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康复(医学)科,康复医院设置传统康复治疗室; (五)加强老年友善中医医疗机构建设; (六)加强中药鉴别、中药饮片炮制等知识与技能培训; (七)加强医护人员中医药知识与适宜技术技能培训,探索开设中医护理门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12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老年病医院、传染病医院以及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中西医协同发展: (一)建立中西医协同发展机制和多学科诊疗体系,将中西医联合查房、会诊纳入医院管理制度; (二)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床位,其中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床位数不少于本机构总床位数的百分之五,床位数八百张以下的不低于四十张; (三)加强临床科室中医类别医师配备,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 (四)加强中医药科室与健康体检科室协调配合,推动中医融入健康体检; (五)对非中医类别医师、护士等开展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使其具备本科室专业领域的常规中医诊疗、中医护理能力; (六)根据医院条件设置中药房、中药制剂室,提供中药药事服务和中药制剂; (七)统筹优化并差别化实施中医临床科室绩效考核,鼓励和引导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处方在医院处方的占比以及出院患者中医药治疗参与率符合有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13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以及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中医药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参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促进中西医协同发展。 社会力量举办二级以下中医医院、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作布局和数量限制。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14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阁)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建设; (二)将中医药服务融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案,推进家庭医生团队提供中医药服务; (三)将中医医师纳入基层卫生骨干人才遴选重点范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总数的比例符合有关规定; (四)推动各区、江北新区建设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开展常态化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15条
医疗机构应当支持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系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术培训,在学习时间、薪酬待遇等方面予以保障。支持中医类别医师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有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
第16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中西医协同机制、中医药参与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资源储备和基地建设,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应当合理配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开展公共卫生服务。
第17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医药服务数字化建设,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市智慧医疗平台推动中医药大数据一体化建设,实现跨机构跨部门跨地区的中医药数据共享应用、分级诊疗等智能交互。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将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纳入医院建设规划,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智慧化、数字化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运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数字医疗等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 ​ 第三章 传承与文化传播 ​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研究金陵医派等地方中医流派传承脉络,挖掘、整理、传承学术思想、临床诊疗经验和传统技术,建立健全著名中医药专家学术传承制度,推进中医流派传承工程,培育金陵医派等中医品牌。支持中医流派在临床应用、科学研究、学术推广、人才培养、文化建设和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作用。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鼓励金陵医派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中医药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加大保护和扶持力度。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金陵医派名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调整。
第19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掘整理、研究、鉴定金陵医派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古代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有独特疗效的传统诊疗技术,以及老药工和名老中药专家传统中药鉴定、炮制技术。 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和珍贵古籍文献,建立中医药古籍数字图书馆,推动中医药古籍文献、传统诊疗方法和技术的数字化保护。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老字号、名医故居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历史遗存的保护和利用。 推进市级中医药文化发展专家智库建设,加强中医药文化研究,阐释中医药文化时代内涵。
第20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金陵医派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支持建设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有关学术资料,培养后继人才。对完成跟师学习的优秀中医医师,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 健全完善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结合,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师承教育以及投入情况,纳入大型医院巡查、绩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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