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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0-09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0-09
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智能车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智能交通水平,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车联网产业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安全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智能车联网产业,包括智能网联汽车、车联网等要素及其构成的产业体系。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并最终可以实现替代人的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按照自动驾驶功能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本条例所称车联网,是指以车内、车与车、车与路、车与人、车与服务平台的全方位网络连接为基础,按照约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交互标准进行无线通信和信息交换的信息物理系统。
第4条
智能车联网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创新驱动,开放合作、协同发展,安全有序、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智能车联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有关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发展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推进智能车联网产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第6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实施和指导督促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车辆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运输领域的管理工作。 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能车联网数据发展、监督管理和流通利用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智能车联网产品质量监督、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推进、指导智能车联网标准化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能车联网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务、金融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能车联网发展专家咨询机制,发挥专家对智能车联网发展涉及的技术、伦理、安全、法律等问题的研究咨询作用。
第8条
鼓励和支持智能车联网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智能车联网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相关团体标准和管理规范,反映合理诉求和建议,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9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推动建立健全区域协同发展机制,推进车联网基础设施、数据、标准等方面的互联互通、互认共享,支持和促进智能网联汽车跨区域行驶,共同提升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水平。 ​ 第二章 产业发展 ​
第10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政策,推动重大项目和特色产业园区建设,高质量打造智能车联网产业创新集群。
第11条
支持在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场景推广等方面自主创新、协同创新、先行先试,学习借鉴智能车联网发展先行地区的创新举措,营造开放包容的政策环境。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举办智能车联网产业峰会、论坛、博览会等活动,推动智能车联网技术交流和产业合作。
第12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能车联网企业梯度培育,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引进培育智能车联网产业链核心企业、智能网联汽车整车龙头企业,支持智能车联网重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资产收购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智能车联网企业做好智能车联网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产品认证等工作。
第13条
支持智能车联网全产业链发展,重点培育自动驾驶软件算法、车载操作系统等汽车软件和感知通信技术,壮大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产业规模,推动整车集成技术创新,提升智能车联网设施设备和集成运营服务发展水平。
第14条
鼓励和支持智能车联网产业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数字金融、现代物流服务、工业软件、新能源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集群优势,形成多元融合的产品和服务。
第15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以市场为主导、产学研用深度合作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突破产业技术发展瓶颈。 支持智能车联网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聚焦产业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开展前沿技术和跨行业融合技术攻关。
第16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车联网创新研发、检验检测认证、产业投资、企业培育等方面的载体建设。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智能车联网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为智能车联网相关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大数据、云计算、通信网络、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提供支持。
第17条
加强智能车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相关知识产权交易,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大智能车联网技术研发投入,推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
第18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多层次的产业基金加大对智能车联网关键技术研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重大项目投资力度。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提供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智能车联网企业和发展应用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19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智能车联网产业人才引进、评价与激励机制,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并为其创新创业等提供便利条件。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人才联合培养和双向流动机制,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智能车联网企业家、科学技术人员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实践工作。 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放共享科教资源,开展产学研项目,设置相关专业,培育智能车联网产业综合性、专业性人才。
第20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推动智能车联网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推进与长三角区域其他城市、智能车联网发展先行地区技术和服务标准转化和应用,促进标准统一。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围绕智能车联网创新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技术水平高、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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