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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地方法规2023-09-27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9-27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当前版本
2014-01-16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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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3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场所、人员和经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工作。
第6条
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承担社区矫正委员会日常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将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等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划。社区矫正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统一开展智慧矫正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第8条
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发区应当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书面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受委托的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
委托司法所承担的社区矫正工作事项清单,由省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编制并动态调整。
第10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
第11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调查了解、实地查访、心理矫治、救助帮扶、社会关系修复等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和特点,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参照同类人员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建立健全职级体系和层级晋升制度,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第12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其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3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等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培训制度,对新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开展履职基础能力岗前培训,对在岗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安全防护、心理辅导等培训。
第14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调查评估、实地查访、教育帮扶、公益活动等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1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和支持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三章 矫正执行
第16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登记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终止等社区矫正执行相关具体工作。
第17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在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或者委托调查评估前,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律等有关规定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第18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送达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书面告知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第19条
社区矫正对象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建立档案。
委托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在报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第20条
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入矫宣告。
社区矫正对象因身体原因、不可抗力等无法到场接受入矫宣告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其住所、治疗地或者采取远程视频方式组织入矫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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