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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3-10-20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0-2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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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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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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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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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异龙湖的保护管理,防治污染,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异龙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异龙湖是以生态保护功能为主,具有防洪、灌溉、气候调节、生态旅游等功能的珠江水系高原湖泊。 异龙湖最高运行水位为国家85基准高程1414.17米,最低运行水位为国家85基准高程1412.67米。
第4条
异龙湖水质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为标准保护,科学治理,改善、提高现有水质。
第5条
异龙湖保护范围包括以异龙湖水体为中心外延至地表分水岭之间360.43平方公里流域范围,以及异龙湖北侧分水岭以外与异龙湖具有直接水力联系的岩溶漏斗、地下暗河发育的7.33平方公里碳酸盐岩山区。
第6条
异龙湖保护范围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按照功能定位和管控要求,划分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 (一)生态保护核心区为异龙湖水域和最高运行水位湖岸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至湖滨生态红线之间(不得少于100米)的区域,面积70.12平方公里。主要入湖河道入湖口往上游延伸2000米的河道以及两岸外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20米以内的区域,按照生态保护核心区进行保护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生态保护缓冲区为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面积80.24平方公里。异龙湖北侧分水岭以外与异龙湖具有直接水力联系的岩溶漏斗、地下暗河发育的7.33平方公里碳酸盐岩山区按照生态保护缓冲区进行保护管理。 (三)绿色发展区是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面积210.07平方公里。 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以及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设置物理标识和警示标志。
第7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8条
异龙湖以及入湖河道、流域湖泊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龙湖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所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投入机制和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第10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以及异龙湖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异龙湖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 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异龙湖的保护管理。
第11条
在异龙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异龙湖的义务,对污染水体、乱建乱占等违法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12条
自治州和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异龙湖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异龙湖保护管理规划。 异龙湖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 第二章 保护管理 ​
第13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承担异龙湖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异龙湖保护管理规划、保护治理方案; (二)制定促进异龙湖保护范围内产业转型、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部署异龙湖保护治理工作,制定异龙湖保护治理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制定异龙湖保护范围内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审定异龙湖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 (六)统筹安排异龙湖保护治理项目建设,筹措使用异龙湖保护治理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异龙湖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14条
石屏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异龙湖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异龙湖保护管理职责; (二)实施异龙湖保护范围内水污染防治规划、保护治理方案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三)落实促进异龙湖保护范围内产业转型、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实施异龙湖保护范围内水资源调度; (五)组织建设和维护异龙湖保护治理设施; (六)制定实施入湖河道保护治理方案和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七)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制度和农村垃圾、污水、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系统; (八)组织实施异龙湖保护范围内的生态修复工作,建设、保护和管理湿地、生态林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石屏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异龙湖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15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异龙湖保护管理规划; (三)组织开展异龙湖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 (四)负责异龙湖引水、蓄水、输水的调度和取水的管理; (五)发放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登记和检验渔业船舶; (六)依法收取水资源费; (七)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按照批准的权限,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水上交通、林政、环保、自然资源等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 (八)石屏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6条
异龙湖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履行异龙湖保护管理的下列职责: (一)落实异龙湖保护治理的计划和措施; (二)具体落实异龙湖保护治理方案、入湖河道污染治理年度计划,组织完成河段综合环境控制目标任务;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异龙湖沿岸污染源; (四)按规定处置农村生活、生产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五)承担入湖河道、沟渠、滩地等的清淤、日常保洁和管护工作; (六)开展异龙湖保护治理日常巡查检查,制止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做好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7条
石屏县公安局异龙湖派出所负责异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的社会治安管理。
第18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全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优化种植业结构,推广生态环保种植技术,加强农药化肥经营使用管理,科学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治异龙湖水体污染。
第19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封山育林、植树造林、抚育管护等有效措施,有计划地恢复和保护异龙湖保护范围内的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第20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异龙湖生态环境功能需要,因地制宜采取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措施,净化异龙湖水体水质,改善生物栖息环境,保护异龙湖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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