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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0-07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0-07
广元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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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提高城市发展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元市城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4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激励和支持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公安、水利、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相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7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8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城管执法、水利等主管部门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衔接详细规划,与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同,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第10条
城市新建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应当落实优先保护自然生态、合理控制开发强度,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进行全过程管控。
城市已建区域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管网整治、内涝防治等建设工程,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合流排水系统溢流污染、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低等问题,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第11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要求,雨水积存蓄滞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
(二)雨污实现分流,径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有效控制,消除城区黑臭水体;
(三)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设施逐步完善、城市路面积水和易涝点基本消除;
(四)自然河流、湖泊、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受破坏的水生态系统得到修复,热岛效应缓解;
(五)其他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
第12条
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对于不需要选址、土地划拨或者土地出让的改造提升类项目,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控要求。
第14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
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
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设置海绵城市建设专篇。
第15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的海绵城市建设专篇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
第16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的指标要求和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去除、削减海绵城市设施功能或者降低建设质量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监理。
第17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同步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18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章 运营维护
第19条
海绵城市设施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人: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运营维护。
运营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使用人负责运营维护。
第20条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建立运营维
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管理人员,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证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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