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洛阳市洛阳牡丹保护与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0-19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0-19
洛阳市洛阳牡丹保护与发展条例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洛阳牡丹保护管理,促进牡丹文化传承,打造牡丹花都,建设北国花城,推动牡丹及其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牡丹的保护管理、产业发展和文化传承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3条
洛阳牡丹保护与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依法规范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牡丹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洛阳牡丹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建立统筹协调和激励保护机制,将牡丹保护与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洛阳牡丹种植和观赏园建设、种质资源保护、科技创新、融合发展等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管理部门是洛阳牡丹保护与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林业部门负责洛阳牡丹种植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园、游园和景观绿化带内牡丹种植养护的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洛阳牡丹文化保护传承、文旅融合发展的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洛阳牡丹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监督、指导,以及商标、专利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金融、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洛阳牡丹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牡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养,规范行业行为,引导行业生产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洛阳牡丹及其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牡丹种植、产业发展、品牌建设、传承推广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种植与观赏园建设 ​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牡丹种植、观赏等工作,科学合理安排用地,保障牡丹产业用地供给,引导和扶持牡丹标准化、规模化种植,重点发展鲜切花、盆花、种苗等产业。
第9条
鼓励牡丹传统种植区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牡丹种植基地,对符合标准的牡丹种植基地挂牌保护,实行分级管理,并给予技术扶持。
第10条
市林业部门、市农林科学院应当加强牡丹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研发培育,做好种质资源的收集、鉴定、登记、保存、研究和利用工作,提高洛阳牡丹种质资源库管理水平。
第11条
市林业部门应当建立濒危品种、珍稀品种、特色植株、野生植株以及四十年以上株龄牡丹等档案,制定分类保护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破坏、毁损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牡丹,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12条
市林业、科学技术部门以及市农林科学院、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应当加大花期延长、反季节牡丹栽培、新品种培育等关键技术研发攻关,推动牡丹基因等方面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实现牡丹种植产业发展现代化。
第13条
牡丹种植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支持推广生物、物理和其他综合性病虫害防控技术。
第14条
城市管理、林业部门应当加强牡丹观赏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建设标准,适度扩大面积与规模,建立长效机制。
第15条
禁止破坏、毁损公园等绿地的牡丹植株以及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第16条
禁止擅自改变牡丹观赏园的用地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牡丹观赏园用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征求市城市管理、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部门的意见,另行规划出不小于原规模的观赏园建设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第17条
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庭院空间种植牡丹,引导民众种花、养花、爱花、护花,营造牡丹花都氛围。
第18条
鼓励和支持洛阳牡丹异地建园、布展,扩大洛阳牡丹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 ​ 第三章 产品开发与贸易 ​
第19条
牡丹加工应当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为方向,重点发展深加工类牡丹产业,推动牡丹加工全链条、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牡丹产业的市场分析,建立产业平台、引入市场主体、培育龙头企业,支持洛阳牡丹本土品牌建设。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