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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0-30 ·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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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海东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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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促进健康海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检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强化公共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社会性、群众性公共卫生活动。
第3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预防为主、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协调和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社区)、卫生家庭创建工作;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爱国卫生工作;
(五)指导爱国卫生志愿者活动;
(六)开展爱国卫生的其他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爱卫办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6条
爱卫会成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机构或者安排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开展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第7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捐赠、兴建、经营、维护公共卫生和健康基础设施。
第8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强公共厕所、垃圾处理站点、污水处理、病媒生物防制等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第11条
市、县(区)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住宅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和商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等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二)鼓励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逐步实行一次性塑料制品回收;
(三)建设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设施,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四)集贸市场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站、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建立健全消毒、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卫生制度,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临时性集贸市场也应当符合卫生工作相关要求;
(五)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车站、机场、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保持干净整洁,公共厕所、环卫设施满足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六)学校、医院等单位和托幼、养老等机构提供的膳食、饮用水、餐饮用具以及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七)城市建筑外立面整洁,商铺等悬挂牌匾规范,敷设线网整齐有序;
(八)居民区庭院、楼道干净整洁,无违规饲养畜禽;
(九)加强和规范养犬管理,建立健全犬只登记、检疫、免疫、收容、处理制度,严格限制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治理的其他要求。
第12条
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垃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理,收集点保持清洁;道路、广场、河滩、田间等区域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河道、池塘、沟渠等区域无倾倒、堆放或者掩埋垃圾,水体无漂浮垃圾;
(二)房前屋后干净整洁,无乱放乱建,建筑垃圾及时清理;
(三)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家畜家禽圈舍干净卫生,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消毒防疫,家畜家禽无随意散养;
(五)加快推进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厕所粪污、畜禽养殖废弃物能够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六)村内道路无土堆、粪堆、柴草堆及污水坑,过村公路无打场晒粮、堆放物品,鼓励建设或安排安全卫生的公共晒粮场地;
(七)落实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及时回收机制,合理设置县、乡、村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提高回收率,无乱扔乱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环境卫生治理的其他要求。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完善村规民约,组织动员村民开展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推进村庄清洁行动。
第13条
旅游景区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景区景点环境整洁、干净卫生;
(二)游览娱乐、休憩的设施设备整洁,建筑物墙壁无乱刻乱画;
(三)乡村旅游接待点、民宿、露营基地等环境、食宿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河湖、水塘等水域水面清洁;
(五)垃圾箱、果皮箱等设置规范,标识明显,及时清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六)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标识标准规范,功能齐备,干净卫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旅游景区环境卫生治理的其他要求。
第14条
公共场所应当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15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驻军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周末卫生活动。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治理应当注重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风貌,并充分利用区域地理优势,建设休闲观光设施。
黄河、湟水河、大通河海东段沿岸及其他适宜群众休闲健身的区域,做好环境卫生治理和绿化、美化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修建群众体育活动和休闲娱乐设施。
第17条
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畜禽屠宰管理、养犬管理、施工管理、文明行为促进、供水用水等爱国卫生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规划,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推动健康教育进村镇、社区、机关、企业、学校、家庭、宗教场所,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及时向公众发布疾病及相关防治信息。
县(区)、乡镇、村(社区)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设立心理咨询室。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加强心理健康科普宣传,规范开展心理辅导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健康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健康检查,预防职业伤害、职业病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健身步道、健身广场、体育公园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开展广播体操、工间操等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支持举办民间篮球、射箭、赛马等体育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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