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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09-22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9-22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当前版本
2007-03-30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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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8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围绕拟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为审议、审查做好准备。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一)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 (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三)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四)本省选举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会议议程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士旁听会议。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设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告。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并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 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19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提高会议的信息化水平,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提供便利。 ​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
第20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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