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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1-02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02
七台河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规划和建设、人居环境提升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农民主体、社会参与,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示范引领、建管并重、注重长效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包联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美丽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具体工作。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的监督工作,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第7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引导村民自觉建设美丽家园。 村民应当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履行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规定的义务,共享美丽乡村建设成果。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财政补贴、村级组织统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9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美丽乡村建设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意识,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村民健康绿色文明生活。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对美丽乡村建设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美丽乡村建设成果,有权对损害、破坏美丽乡村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11条
美丽乡村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衔接,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鼓励根据区位特点、产业优势等开展村庄改造。改造应当注重整体风貌协调、体现文化特色,加强对古桥、古宅、古树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或者地域文化特点的建(构)筑物等的保护。
第12条
鼓励县(区)人民政府编制符合乡村风貌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供村民免费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13条
在充分保障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闲置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登记制度,督促危险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修缮、拆除、盘活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村民意愿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盘活闲置宅基地和房屋用于返乡人员创业、人才引进和乡贤回归。
第14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建设村史馆、文化广场、农家书屋和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等文化设施,丰富乡村文化生活,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15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加强城乡公路网络有效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道路建设和日常养护工作。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村道路、供排水、电网、通信、物流等设施建设,提倡多村共建、共享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金等资源,降低运行成本。 鼓励、引导村民使用电能、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托乡村山水、田园、冰雪等资源,开发乡土文化游、生态康养游、农耕体验游、民族文化游、红色文化游等乡村休闲旅游产业。
第18条
实行乡村清洁卫生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民的居住地、畜禽养殖棚圈,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农村承包地,承包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村庄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四)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五)旅游、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责任人的,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人;村民委员会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第19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农村生活垃圾投放、收集站点,配备垃圾投放、收集、转运设施设备及运输车辆等,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对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处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处理模式,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推广农村可回收垃圾资源化利用、易腐烂垃圾和煤渣灰土等就地就近消纳方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第20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庄公共场所保洁、村民生活垃圾投放收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乡一体化或者市场化保洁机制。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对涉及农村环境卫生等具体事项作出约定,组织开展村庄清洁行动,督促村庄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环境卫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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