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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10-24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0-24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当前版本
1994-08-02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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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总结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7条
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订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向主任请假。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应当将会议通知、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以及有关的书面材料,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有关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和主任会议确定的人员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举行分组会议。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5条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17条
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确定议题、提出议案的理由和处理意见,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提请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议案,必须有法规草案及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提请废止法规的议案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资料,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两个月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18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19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20条
审议和通过议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案人作说明;
(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修改意见和决议草案;
(三)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四)对议案进行表决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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