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大同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9-27 · 共 2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9-27
大同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节水优先、全面保护、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水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利用 ​
第8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统筹兼顾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源,优先使用非常规水、合理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
第9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流域、泉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11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水长效机制,推广节水农业、加强工业节水,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12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更换为节水型设施、设备和器具。
第13条
对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等建设项目及工业集聚区的布局,应当与本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区域评估。 在水资源紧缺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项目。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优先配置非常规水建设项目。 园林绿化、人工湿地、河湖景观、环境卫生、消防等市政用水和工程施工用水应当充分利用非常规水源。
第15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疏干排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降。 ​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管理 ​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地下水动态观测和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责任保护地下水监测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测工作。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用水状况、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定年度取用水计划,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18条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经核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取用水计划指标。取用水计划指标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工业用水日均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并向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试资料。水平衡测试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减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计划指标: (一)因自然原因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的; (四)因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 (五)拒不执行非常规水配置方案的; (六)其他确需核减用水量的。
第20条
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许可证的发放范围、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变更取水许可事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凿井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