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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脐橙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0-12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0-12
赣南脐橙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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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赣南脐橙产业安全和品牌保护,维护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等合法权益,推动赣南脐橙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赣南脐橙苗木繁育、生产经营、产业发展、品牌保护和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赣南脐橙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绿色安全、品质提升、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赣南脐橙产业发展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工作,协助县(市、区)有关部门做好新开发脐橙果园(含恢复重建)联审联办、柑橘黄龙病防控等工作,依法制止损害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的违法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依法将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工作的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导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5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果业主管部门,负责脐橙苗木生产经营许可、检疫检验、农业投入品管理、生产环节的果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果业管理机构负责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的服务保障、协助做好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赣南脐橙品牌保护工作,对加工、储藏、经营等环节的果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赣南脐橙种植区域所涉林木采伐,建设生产管护用房、修建道路等设施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赣南脐橙种植区域水土保持、水利设施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赣南脐橙种植区域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赣南脐橙产业的政策支持、项目申报等工作。
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赣南脐橙产业的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等工作。
市、县(市、区)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商务、文广新旅、供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6条
赣南脐橙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参与病虫害统防统治,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信息共享、品牌推介、行业诚信建设等活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品牌信誉,为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赣南脐橙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邮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8条
市、县(市、区)果业管理机构组织编制赣南脐橙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赣南脐橙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符合市场需求,结合品种特色和熟期结构,构建中熟品种为主,早、晚熟品种适度发展的产业格局;确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可开发区域,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相衔接。
第9条
新开发脐橙果园(含恢复重建)涉及采伐林木,占用林地建设生产管护用房、修建道路等设施的,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依法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的,不得擅自开发脐橙果园。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开发脐橙果园(含恢复重建)联审联办机制,推行一窗式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10条
新开发脐橙果园应当合理布局规范建园,保留山顶原生植被,设置植被隔离带,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鼓励按照生态建园技术规程开发脐橙果园。
第11条
市、县(市、区)果业管理机构应当推广赣南脐橙标准化生产技术,鼓励赣南脐橙生产经营按照标准生产管理,支持开展高品质脐橙栽培试点示范。
第12条
鼓励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支持深翻改土、果园套种、生草栽培、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水肥一体化等重点技术,促进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土壤酸碱度适宜、土壤微生物群落丰富,改善土壤地力,提升赣南脐橙品质。
第13条
鼓励运用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等数字技术赋能赣南脐橙产业发展,支持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等赣南脐橙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推动建立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14条
市果业管理机构应当每年根据脐橙生长状况和天气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纽荷尔等中熟脐橙的最早采摘时间,引导赣南脐橙生产者科学合理采摘。
在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催熟、染色等方式将未成熟的赣南脐橙提前采摘上市,影响赣南脐橙产品质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产业安全
第15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脐橙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脐橙苗木生产经营活动。
脐橙苗木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柑橘无病毒苗木繁育规程,在有效隔离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设施内生产脐橙苗木,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产地、品种、繁殖材料来源、苗木流向等内容,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保证可追溯。脐橙苗木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6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脐橙苗木进行产地检疫。对染疫脐橙苗木应当予以销毁。
第17条
脐橙苗木销售实行生产经营者负责制,所销售的脐橙苗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达到出圃质量标准。销售脐橙苗木的,应当与购买者订立合同。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脐橙新品种保护激励机制,支持选育优良单株和品种,加强赣南脐橙种质资源保护。
市、县(市、区)果业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外引进脐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的品种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协助做好病虫害检疫检验工作。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绿色防控、联防联控的柑橘黄龙病防控原则,建立柑橘黄龙病防控考核机制,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实行生产经营者负责制,推行种植无病种苗、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清除染病病树的防控措施。
第20条
市、县(市、区)果业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的监测、调查,及时发布病虫害预报。县(市、区)果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柑橘木虱等媒介发生情况,在柑橘冬季清园、春梢萌芽前和春梢、夏梢、秋梢萌发等关键期,在同一区域、统一时间,组织统一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压低虫口密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柑橘黄龙病防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开展柑橘黄龙病普查和清除病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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