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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绩效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0-11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0-11
钦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绩效管理,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其工作人员的单位履行职责的绩效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发展目标和部门职责设定绩效目标,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对目标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第3条
绩效管理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聚焦发展、科学规范,多方参与、公开公正,注重实绩、奖惩并举,持续改进、提能增效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绩效管理领导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绩效管理规划、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市、县(区)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5条
市、县(区)绩效管理领导机构根据考评内容,确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为绩效管理考评单位(以下称考评单位)。考评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开展绩效考评,报告考评结果,督促问题整改,做好绩效管理跟踪监测。
第6条
依据本条例规定纳入绩效管理范围的单位为绩效责任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采取措施实现绩效目标。
第7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会同考评单位、责任单位就目标制定、过程管理、考核评价、改进提升等建立协同会商机制。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绩效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9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绩效工作全过程数据管理。 ​ 第二章 目标制定 ​
第10条
考评单位、责任单位应当依据绩效考评任务、重大公众权益、本行政区域发展目标、重大决策、地方特色以及部门职责等设置年度绩效目标。
第11条
年度绩效目标应当包括考评指标、目标任务、分值权重、评分标准、时间节点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年度绩效目标应当按照项目化分解和量化计算等方式设置,做到科学合理、体现差异,分值权重向重点工作倾斜。
第12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对考评单位、责任单位报送的年度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应当由考评单位、责任单位进行修改调整;对专业性较强或者有重大分歧的,应当组织协商,必要时组织论证。 责任单位应当将审定的年度绩效目标依法进行公布。
第13条
年度绩效目标确定后,因重大决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调整的,考评单位、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程序报请批准。调整后的年度绩效目标由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公布。 ​ 第三章 过程管理 ​
第14条
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年度绩效目标进行分解,定期将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报送同级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考评单位。
第15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考评单位、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绩效监测工作机制,对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测预警。
第16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考评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跟踪反馈机制,将年度绩效目标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问题反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情况说明,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向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考评单位反馈整改结果。 ​ 第四章 考核评价 ​
第17条
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评分标准,对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送同级绩效管理工作机构以及考评单位。
第18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考评单位对责任单位年度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实际效果进行考核评分。
第19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组织社会公众、管理服务对象等,对责任单位工作落实、发展成效、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并建立满意度评价意见反馈机制。
第20条
对专业性强或者涉及面广的绩效目标,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考评单位可以委托调查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满意度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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