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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3-11-27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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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督促和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上级工作部门对下级工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工作,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完善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和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人民政府和部门,接受监督的人民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4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监督为民、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和乡(镇)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6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建设,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依托一体化平台建立健全智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开展行政执法行为在线动态监测、督办评查、效能评价、问题处理等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全流程数据归集,并确保数据符合标准要求。
第7条
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等各方面的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公开网络、电话、信箱等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情况应当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8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第二章 监督主体 ​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11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工商联代表、新闻媒体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单位及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及时了解、收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行政执法制度落实情况及与行政执法相关的社情民意。 ​ 第三章 监督内容 ​
第15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以及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16条
对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执行工作情况; (三)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制度情况; (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重要行政执法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17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事项梳理情况; (二)执法职权分解情况; (三)执法责任确定情况; (四)执法状况评议考核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18条
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等行政执法保障标准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 (四)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方式、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六)执法决定是否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七)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况。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列工作进行重点监督: (一)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 (二)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三)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推进情况; (六)依法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能力建设以及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七)监察建议、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落实情况; (八)其他应当重点监督的事项。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本系统下列工作进行重点监督: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三)行政执法制度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情况; (五)其他应当重点监督的事项。 ​ 第四章 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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