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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2-01 · 共 6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01
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提升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管理服务保障水平,扩大航运业对外开放,促进海运要素集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开展与国际船舶相关的检验、登记、船员管理、营运和配套服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际船舶,是指在深圳经济特区登记的,船籍港为“中国前海”的航行国际航线、港澳台航线的船舶。
第3条
国际船舶的服务和管理应当坚持开放、公平、高效、便捷的原则,不断完善国际船舶登记和其他配套制度。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海运业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扶持政策,优化营商环境,畅通合作渠道,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贷款贴息、奖励、设立基金等多种形式支持海洋交通运输等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5条
市人民政府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推动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设立国际船舶登记中心,负责国际船舶与海上设施登记办理、国际船舶与海运相关政策宣传和咨询、国际船舶综合品质跟踪评估和服务保障等工作,以及其他由国家、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委托或者授权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6条
深圳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国际船舶的登记、检验管理、安全监督、污染防治和船员权益保障等海事服务和管理工作。 深圳海关负责国际船舶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际船舶营运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人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际船舶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7条
鼓励卫星通信、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技术、绿色清洁燃料等在国际船舶和海运业中的应用,提升国际船舶智能化程度,深化技术应用场景开发,实现安全、绿色、高效海运。 支持海洋与交通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高质量培育海洋与交通产业集群,鼓励邮轮产业发展,推动国际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相关制造业和服务业高效深度融合,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建立完善海运综合性人才培养制度,拓宽人才来源渠道,建设多种形式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实施积极的人才引进和激励政策,大力培养专业化、国际化海运管理人才。 从事国际船舶相关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 第二章 船舶检验 ​
第8条
国际船舶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第9条
鼓励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本市依法设立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
第10条
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开展国际船舶入级检验。
第11条
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授权的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开展国际船舶法定检验。
第12条
拟进行国际船舶登记的进口船舶为旧船舶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对其开展旧船舶进口技术勘验,签发相应的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
第13条
经批准或者授权的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选派能力与业务相匹配的检验人员代表该机构开展国际船舶检验业务。
第14条
深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国际船舶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 ​ 第三章 船舶登记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15条
下列主体可以为其所有或者光船租赁、融资租赁的船舶办理国际船舶登记: (一)住所在本市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住所在本市的中国公民。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进行国际船舶登记的,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第16条
国际船舶登记种类包括: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国籍登记;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四)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五)船舶融资租赁登记; (六)船舶变更登记; (七)船舶注销登记; (八)船舶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种类。
第17条
深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际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和格式文本,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能够核验的证照类材料,免于提交。免于提交的材料清单由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18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并使用格式文本;申请材料原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文。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诺其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19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国际船舶登记,受托人应当向国际船舶登记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第20条
在境外形成的委托书和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涉外民事证据材料认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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