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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3-11-30 · 共 7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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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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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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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抚仙湖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抚仙湖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抚仙湖流域,是指以抚仙湖水体为主的集水区域(不含星云湖子流域),主要涉及澄江市、江川区、华宁县。
第3条
抚仙湖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优化、调整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4条
抚仙湖最高运行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21.65米。 抚仙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类水标准保护。入湖河道水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分类保护。
第5条
抚仙湖保护应当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划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湖滨生态红线是指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 湖泊生态黄线是指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
第6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确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 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含孤山岛)。 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 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最高运行水位线、湖滨生态红线、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
第7条
抚仙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抚仙湖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入湖河道管控范围、管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抚仙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引导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生态文明理念,自觉履行抚仙湖保护义务,倡导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抚仙湖保护法律法规和抚仙湖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抚仙湖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抚仙湖保护法律法规和抚仙湖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抚仙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抚仙湖保护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抚仙湖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抚仙湖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抚仙湖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议事协调机制,综合协调解决抚仙湖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省级有关部门、玉溪市人民政府以及抚仙湖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抚仙湖保护相关工作。
第11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承担抚仙湖保护治理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抚仙湖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履行下列职责: (一)批准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安排下达抚仙湖保护治理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抚仙湖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等制度; (三)统筹安排抚仙湖保护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 (四)组织领导玉溪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澄江市、江川区、华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抚仙湖保护治理职责; (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2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规划管控、资源保护和管理、生态环境治理、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领导县级有关部门、抚仙湖流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抚仙湖保护治理职责; (四)法律、法规和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3条
抚仙湖流域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实施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抚仙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抚仙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防治面源污染、控制抚仙湖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照规定处置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 (五)负责辖区内入湖河道、沟渠、滩地等区域的日常管护;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抚仙湖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抚仙湖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参与抚仙湖保护。
第14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审查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 (三)审查生态保护核心区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查处重大或者跨县(市、区)违法行为; (五)研究制定抚仙湖保护治理目标,协调、督促玉溪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抚仙湖保护职责,对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组织开展抚仙湖保护治理调查分析、科学研究,为玉溪市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建议; (七)制定抚仙湖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八)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5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督促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湖泊保护治理工作;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按照规定征收抚仙湖水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等资源有偿使用费;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抚仙湖渔业发展规划和渔业捕捞控制计划,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 (六)执行抚仙湖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七)完成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抚仙湖的保护工作。 ​ 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 ​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抚仙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抚仙湖流域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并与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划分和管控相衔接,与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是抚仙湖保护和科学利用的规划依据,水环境保护治理、水资源利用、旅游发展、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风景名胜区等其他规划应当与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18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引导人口和产业逐步退出,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筑牢湖泊生态安全底线。
第19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禁止开展与抚仙湖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防洪防护安全工程、生态工程、环境监测、执法船停靠码头和步道、廊道、绿道公共设施建设。已经建设的与抚仙湖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迁出;对原住居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迁出。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和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 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的,应当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20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行为; (四)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或者破坏渔沟、渔洞; (五)倾倒、堆放、贮存工业、有毒有害废弃物等污染物; (六)新增住宿、餐饮等经营服务活动; (七)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八)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 (九)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十)违反垂钓管理规定垂钓; (十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十二)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植物; (十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政、科研、气象、测量、环境保护、执法船停靠码头等公共设施; (十四)将蓄电池置入水中进行灯光诱捕; (十五)在抚仙湖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或者使用洗涤用品; (十六)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 (十七)露营、野炊、烧烤、篝火; (十八)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 (十九)畜禽养殖、放牧; (二十)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二十一)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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