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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2023-11-30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30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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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统筹协调、分工负责,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4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5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其办事机构承担。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办事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实战化、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6条
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反恐怖主义工作信息化建设,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平安建设内容,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础设施和应急力量建设,并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8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
第9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制定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协调重大问题,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反恐怖主义工作情况; (二)制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和措施; (三)建立和实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四)协调和督促落实反恐怖主义情报调查、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组织指挥本地区反恐怖主义专项行动和恐怖事件的处置工作,推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反恐怖主义协作机制; (六)指导行业部门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 (七)开展督导检查,组织实施监督问责;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10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本行业或者本单位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防范技能培训和应对处置演练; (三)制定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并报同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四)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 (五)指导和督促本行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在反恐怖主义预警与响应、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实施预案; (七)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部署,参与本地区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11条
公安机关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职责的同时,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二)开展日常巡逻防控,加强对重点目标的巡逻、检查; (三)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通报、预警恐怖事件风险; (四)预防、制止恐怖主义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涉嫌恐怖活动调查、恐怖事件立案侦查; (五)开展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12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完善情报信息互通、数据资源共享、应对处置联动、执法活动协同等联动配合机制,建立职责明确、层级清晰、协调高效的责任体系。
第13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网格管理内容,做好反恐怖主义相关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第三章 安全防范 ​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使公民正确认识恐怖主义的表现形式以及危害,自觉抵制恐怖主义思想渗透。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反恐怖主义法律知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演练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依照有关规定刊登或者播放反恐怖主义公益广告。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16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义务: (一)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和信息内容监督制度;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验证用户真实身份,管理和巡查用户发布的信息,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四)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17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登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二个月; (二)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三)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检查员和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 (四)在业务操作场所建立视频图像监控和存储系统,收寄区域视频保存期限不少于九十日。
第18条
提供旅馆、互联网住宿等住宿服务和房屋租赁服务的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主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登记客户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19条
共享汽车等机动车租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如实登记租车人身份信息、通信方式、车辆运行信息、租赁时间等。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共享汽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平台的数据信息应当接入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第20条
二手机动车交易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将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交易车辆信息、交易时间等录入主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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