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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2-04 · 共 6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04
石家庄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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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建设数字强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3条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数字赋能、应用先导、普惠共享、协同共治、安全有序、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建立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和实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推动本区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5条
市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各县(市、区)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差异化发展数字经济,优化功能布局。
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借助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平台,建设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辐射带动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外数字经济领域交流合作,主动承接京津数字经济产业转移,推进京津冀区域数字经济在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流动、推广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深化合作、协同发展。
本市鼓励成立数字经济行业组织,发挥行业治理和产业规范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第8条
市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无线宽带网络、卫星互联网等,形成高速泛在、天地一体、集成互联、安全可控的网络服务体系。
第9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网信、数据资源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整合、改造、提升现有数据中心,促进形成布局合理、存算均衡、绿色低碳、安全可控、协同高效的算力基础设施体系。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空天信息、卫星互联网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促进数字技术与传统基础设施融合,建立健全跨行业基础设施协同推进机制,推动交通、能源、环保、市政设施、水务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改造,提升基础设施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水平。
第12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政企合作、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有权平等参与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数字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本市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县(市、区)产业特色、区位优势及经济发展状况,统筹规划全市数字产业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产业聚集和协同创新,推动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重点推动通信设备及系统、半导体和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卫星导航、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提升基础软硬件、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和生产装备的供给水平,培育区块链、云计算、空天信息、卫星互联网、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推动通信设备及系统产业发展,加快推进通信技术、系统和产品的研发创新及产业化,培育打造国内集卫星通信系统设计、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系统集成于一体的全产业链。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推动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推动卫星通信芯片、射频芯片、光通信芯片、北斗导航芯片、高端传感器芯片等研发及产业化,推进高端传感器、微波射频电路等特色专用工艺生产线建设;积极培育半导体材料、芯片设计、制造、封测、应用及相关装备等产业链,推进新一代半导体产业发展,支持建设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的优质项目和产业集聚区。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推动新型显示产业的发展,培育壮大上游核心材料、中游面板制造、下游终端应用全产业链。
推动半导体照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向高端发展,形成从芯片设计、制造、封装到产品应用的全产业链。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推进计算机视听觉、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理解、机器翻译等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在相关领域的应用。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算法基础研究和算法技术创新,探索构建面向各类应用的共享算法库。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文化广电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推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重点发展工业软件、行业软件、嵌入式应用软件、平台软件等,培育壮大互联网服务、地理遥感信息及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数据安全服务和动漫渲染服务等产业链,推进软件与信息服务产品迭代升级和产业化应用,支持建设高水平软件特色园区,构建安全可控、共建共享的软件产业生态。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创新发展,支持卫星导航技术与装备相关研发机构加强自主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培育壮大卫星导航产业链,推动专网通信、北斗导航设备及系统在交通、物流、应急救援、公共安全、农业生产、专用机械等重点领域的规模化服务应用。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大数据产业发展,完善大数据产业链,推进数据资源要素与各产业的融合,培育大数据产业新技术和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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