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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3-12-08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08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推进健康美丽恩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预防和控制疾病,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减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包括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市建设、健康促进与教育、城乡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防制等内容。
第3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4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5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6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落实爱国卫生工作责任,组织爱国卫生运动,引导公民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村(居)民委员会的公共卫生委员会组织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公民应当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7条
每年四月全州应当集中宣传爱国卫生知识,组织开展全国爱国卫生月活动。
第8条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州、县(市)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9条
州、县(市)爱卫会应当推进卫生城镇创建,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环境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宜居环境。 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实施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和重大项目前,应当组织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推进健康乡(镇)、健康村(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建设,推动健康环境改善、健康服务优化、健康文化倡导和健康行为养成。
第10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指导、培训和监测评价。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等疾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开展技术培训。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开设专栏、公益广告、专题报道等方式积极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和普及。
第11条
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设置卫生室或者保健室,配备校医或者保健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加强健康心理辅导,以多种教育教学形式对学生进行健康干预,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建设,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无烟环境建设。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摆放吸烟器具。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老旧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建筑工地等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重点治理。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宣传旅游环境卫生知识,做好垃圾、粪便和污水的无害化处理,保持景区景点环境卫生。
第14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农村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路铁路沿线以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区域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投入品废弃物; (二)房前屋后整洁干净,无垃圾杂物和乱搭乱建; (三)河渠塘沟水面无漂浮垃圾,无黑臭水体; (四)其他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要求。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建立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提高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能力。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集)贸市场、医疗卫生机构、客运站、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景点等地公共厕所的建设与管理。 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合理布局农村公共卫生厕所,落实管理维护责任,改善厕所环境卫生状况。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推进城市供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延伸,推进农村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建设。 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改善水环境,完善水源地保护、自来水生产、安全供水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水质监测,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业环境卫生的监管。 餐饮业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配备防鼠、防蝇、防尘、油烟净化等设施,保证生产经营的环境卫生。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农(集)贸市场应当规范市场功能分区设置,配建垃圾站、防鼠防蝇设施等公共卫生设施,建立卫生、消毒、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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