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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爱国卫生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2-04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04
东营市爱国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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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预防控制疾病,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建设健康东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爱国卫生工作主要包括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建设、健康东营行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控制吸烟等内容。
第3条
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卫生乡(镇)、卫生村等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
第6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集中宣传和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倡导单位和家庭开展卫生清洁日、周末大扫除等活动,消除卫生死角,减少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第7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爱国卫生工作。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第8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9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组织、统筹、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
(三)指导检查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四)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五)组织实施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
(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饮用水水质改善、厕所改造和粪便无害化处理;
(七)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
(八)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学习培训、交流合作;
(九)完成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10条
市、县(区)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11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其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做好爱国卫生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村居爱国卫生工作。
支持、促进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与基层爱国卫生工作有效融合。
第12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门前包清扫保洁、包绿化美化、包卫生秩序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并接受所在地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公民应当自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第13条
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重大事项报告、定期通报、督导检查和社会监督等工作制度。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动社会、个人的积极性,坚持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建立爱国卫生工作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机制。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各级爱卫会应当落实群防群控群治措施,动员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科学决策和精细化管理能力。
第三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健康知识,传播健康文化,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
第17条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包括以下活动: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公园、健康步道、健康场馆等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公共健身设施利用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符合人群特点的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培养职工自我保健能力,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健康检查和健康指导;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健康科普知识,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
(四)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培养学生、幼儿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五)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健康知识和健康教育栏目,发布健康公益广告,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按照规定发布有关信息,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
(六)车站、机场、广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等宣传平台,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加强出入人员的健康管理。
第18条
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二)增强节约意识,养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三)推行文明用餐,合理膳食,公筷分餐;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及其烟雾危害的宣传教育,建设无烟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提倡建设无烟家庭。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控烟公益宣传。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开设戒烟门诊、设置戒烟咨询热线等形式向公众提供心理、生理方面的戒烟服务。
第20条
城市市区内的医院、影剧院、体育馆、机场、港口、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四章 人居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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