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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国际花园城市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2-04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04
衢州市国际花园城市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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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提升国际花园城市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促进诗画浙江大花园最美核心区和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促进城市空间和绿色生态有机融合,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有机统筹,人文精神和文脉传承有机结合,公共服务和健康生活有机衔接,推动建设具有国际知名度的现代化城市。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发展计划,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5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协调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综合行政执法、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际花园城市促进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际花园城市宣传工作,展示衢州国际花园城市形象。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际花园城市的宣传报道,引导全社会有序参与,营造共同建设国际花园城市的良好氛围。
每年4月10日所在的周为国际花园城市宣传周。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和奖励。
第二章 景观风貌
第8条
编制城市设计应当发掘城市历史人文特色,梳理城市与自然的关系,体现城市品牌相应要素,明确城市总体空间景观结构,对城市天际线、城市色彩、城市水系、建筑风格、街道界面、公共艺术、景观照明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第9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规模和城市人口合理确定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应当高于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和完善园林绿化工作机制,推广应用园林绿化先进技术,倡导生态节约型、智慧型园林绿化建设。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中心具有生态安全保障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绿色空间确定为城市生态绿心,绿心区域范围由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
严格控制城市生态绿心范围内项目建设。确需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绿廊、绿道建设,串联城乡公园、景区、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逐步形成特色多样、功能完善的绿廊、绿道网络。
城镇型绿道禁止机动车通行,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消防、医疗、应急救助、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除外。城镇型绿道出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相应标志标识,提示机动车禁止驶入。
绿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具有衢州特色的历史、文化、艺术等元素加强公园设计,构建类型丰富、布局均衡、主题突出的公园场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拓展公园绿地开放共享空间,在公园草坪、林下空间以及空闲地划定开放共享区域,满足公众户外活动需求。
鼓励建设植物科学展示、观赏栽植和园林造景有机结合的植物园,并列入相关建设规划。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轴线、山体、水系、道路以及生态用地等基础骨架体系,在重要景观片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特色街巷等区域建设城市观花赏叶场景。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林荫路建设,优先选用乡土、适生树种,优化行道树配置,形成层级清晰、季相分明的林荫路系统。城市林荫路覆盖率高于百分之八十五。
第15条
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拆墙透绿。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结合内部和周边环境特点拆墙透绿,向公众开放绿色空间。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给予激励。
第三章 绿色生态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各类用地,构建“两屏三江、十带一园”和谐共生生态空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生态控制区域内应当控制开发强度和产业门类。
第17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治理等工作,系统开展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有效监控和管理外来物种、转基因物种,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完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防治。
县(市、区)出境水质应当保持《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以上标准。
空气环境质量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国家二级标准,消除重污染天气,减少中轻度污染天数比例。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制定绿色产业扶持政策,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创新型产业,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资源向绿色高效集约方向聚集,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循环高效的生产方式。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造方式创新,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鼓励农民新建自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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