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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1-28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28
汕尾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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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充分发掘红色文化、民俗文化、海洋资源、绿色生态优势,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文化旅游发展的规划建设、开发培育、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3条
文化旅游发展应当彰显汕尾多元文化内涵,发挥东方红城、冬养汕尾、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中国滨海休闲旅游优秀目的地等品牌效应,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全域促进、因地制宜、创新驱动、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发展工作的领导,把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汕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编制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化旅游发展促进考核激励制度,完善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区域协同和要素保障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辖区内文化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5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的行业指导、宣传推介、招商引资、外联合作、文旅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文化旅游项目的立项,支持和配合文化旅游项目的实施和建设。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财政资金资源,支持文化旅游发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文化旅游发展用地、用海指标,保障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和红色旅游、滨海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业态的用地需求,在规划中布局公共文化设施、旅游设施等用地。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文化旅游经营活动的广告宣传、价格行为、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监管领域旅游市场秩序。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电子商务等业态发展,推进老字号传承与创新发展,培育新品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文化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交通干线与重要文化旅游景区、度假区衔接,规范旅游客运车辆经营服务,提升文化旅游交通便利化。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生态宜居和美乡村建设,推动休闲农业和农耕文化建设,打造乡村旅游农特产品,促进乡村文化旅游发展。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6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地文化旅游资源的宣传推广,创建主体多元和方式多样的联合宣传推广机制,组织制定宣传推广计划,建立宣传推广网络,提升本市文化旅游形象和品牌知名度。
第7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鼓励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方式进行文化旅游形象推广。
单位和个人通过创作、生产、传播、展示等方式提供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文化安全和公序良俗,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8条
积极培育和扶持文化旅游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激发行业活力,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文化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9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旅游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发布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促进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旅游项目、公共文化设施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文化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1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新型公共文化服务空间等文化旅游基础配套设施。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经营权转让等多样化融资合作方式,参与酒店、民宿、游乐和运动设施等文化旅游项目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11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全域联动的旅游轴线,完善文化旅游目的地的客运交通网络和接驳体系,加强车站、高铁站、码头等与主要景区之间的公共交通旅游线路建设,合理布局文化旅游专线。
鼓励具备条件的国、省干线公路和通往景区公路增设观景台、休闲驿站、营地,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休闲功能和自驾游服务。
第12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通往各景区的路标指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历史文化街区或建(构)筑物说明标牌等文化旅游引导标识,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更新和增补。
车站、高铁站、码头、景区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3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建设,在土地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提升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承载力。
鼓励利用闲置设施、存量建设用地转型建设文化旅游产业园区,提升文化旅游产业链和价值链水平。
第1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文化旅游业与商业、工业、海洋、农业、林业、科技、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和交通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延伸产业链,催生新业态,拓展文化旅游多产业融合新领域。
第1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创意设计、广播影视、出版传媒、工艺美术、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文化创意设计机构、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文博机构、文艺团体等合作共建研发和流通平台,利用本地特色文化资源,研发、推广文化旅游创意产品,提升产品的品牌效应和文化内涵。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演艺中心等文化设施的区域布局和改造建设,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互动式、体验式综合性文化旅游项目。
第16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建立健全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促进文化旅游产业结构和数字化治理水平优化升级。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旅游专家智库,为文化旅游发展的规划编制、招商引资、考核评估和法治保障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为旅游者提供文化旅游信息查询、消费警示、安全预警、投诉救援等服务。
第三章 开发培育
第17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掘汕尾多元文化内涵和旅游资源优势,依托海陆丰红色文化、海洋文化、民俗文化、历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色元素,开发多元文化和旅游资源的精品线路、产品及服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古迹遗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和传统民俗活动场所等纳入旅游线路,打造高质量文化旅游产业集群,推进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本地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开发利用文化资源应当确保文物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安全,注重保护其特有的地域特色、文化特质和历史风貌,保护传承好人文资源。
第18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挖掘汕尾市的革命历史文化价值,加强红色资源整合与开发利用,推动革命老区遗址遗迹集中连片保护利用,以红宫红场旧址、彭湃烈士故居为核心,打造海陆丰红色文化旅游品牌,建设红色文化精品旅游带。
第19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汕尾“湾、岛、滩、渔、景、泉”等资源优势,丰富海防文化、疍家文化、妈祖文化内涵,构建以滨海休闲旅游度假为核心,水上运动、滨海观光等为补充的多层次滨海旅游体系,建设红海湾、碣石湾、金町湾、品清湖等滨海文化旅游带。
第2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文化引领、生态优先,促进自然生态、休闲农业与乡村风貌、乡土文化融合发展,依托莲花山、神象山、罗经嶂等优质生态和特色村镇,引导开发户外拓展、山地运动、森林康养、温泉度假、民俗体验、农耕体验、生态教育等文化旅游产品,建设全域绿色生态旅游示范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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