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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3-11-22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22
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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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优化仲裁发展环境,推动仲裁业务对外开放,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打响上海仲裁品牌,提高上海仲裁的公信力、影响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加快打造仲裁制度接轨国际、仲裁资源高度集聚、仲裁服务功能健全的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仲裁工作,协调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有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教育、金融、商务、交通、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公安、房屋管理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具体落实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4条
本市优化完善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支持仲裁行业发展、人才培养和机构建设等,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5条
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仲裁探索创新,优化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保障机制,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标准,加强平台和信息化建设,促进仲裁与诉讼相互衔接,为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第6条
本市支持建立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并与国内其他地区开展仲裁协作。 本市推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交流合作,通过举办国际仲裁论坛、参与规则制定、建立合作机制等方式,与境外仲裁机构和相关国际组织加强信息和人员交流。 ​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
第7条
本市仲裁机构是依法组建并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提供仲裁服务的非营利法人,纳入本市法人库管理。 本市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仲裁活动,自主管理仲裁业务。
第8条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市仲裁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财务、人事、经费、薪酬等方面的决策和管理自主权。
第9条
鼓励本市仲裁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在符合数据安全法律规定和仲裁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加强智慧仲裁、绿色仲裁建设,完善仲裁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优化线上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实现线上仲裁与线下仲裁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
第10条
鼓励本市仲裁机构聘请境外专业人士担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仲裁员和仲裁秘书,提高机构管理和仲裁从业人员的国际化水平。 支持本市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拓展国际仲裁业务,提高涉外仲裁服务能力。
第11条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完善仲裁员资格审查、管理监督、考核奖惩、退出等机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仲裁员专业能力、办案水平和职业素养;探索成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加强仲裁员职业道德建设。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依法聘任仲裁员,并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本市仲裁机构可以在仲裁规则中明确名册外仲裁员选定规则,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则,从名册外选择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仲裁员。
第12条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加强仲裁秘书的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和职级晋升、考核评价机制,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第13条
支持本市仲裁机构实行符合国情、接轨国际、适应发展的仲裁收费制度,建立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仲裁员报酬体系。
第14条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净收益,主要用于加强仲裁法律制度研究,参与国际仲裁、调解和商事法律规则制定,培养和引进仲裁高端人才,支持仲裁事业发展。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在机构章程中明确基金的用途、使用条件和决策机制。
第15条
对受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当事人,鼓励本市仲裁机构减免或者暂缓收取服务费用。 鼓励本市仲裁机构提供商事争议解决、法律风险防范的公益性咨询服务。
第16条
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在本市设立业务机构,在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开展涉外仲裁业务。 本市优化设立登记程序,便利办理手续,为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设立业务机构(以下简称境外仲裁业务机构)提供支持。 ​ 第三章 仲裁机制创新 ​
第17条
支持本市仲裁机构立足国情,研究和借鉴国际仲裁先进经验,制定实施并及时优化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适应仲裁业务发展的仲裁规则。
第18条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保障仲裁庭依法独立办理仲裁案件,规范仲裁员选定程序和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健全仲裁员指定工作规则,完善仲裁员利益冲突披露和回避制度。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在遵循仲裁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完善有关规则和程序指引,发布可以免费获取的经当事人同意并作脱敏处理的裁决摘要,增强仲裁裁决的可预见性。 支持本市仲裁机构优化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建立快速、简易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案件快速结案率。
第19条
支持本市仲裁机构在海事海商、航空航运、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生态环保、金融证券期货以及数字经济、跨境投资、跨境交易、跨境物流等领域开展专业仲裁服务品牌建设,制定专门仲裁规则,提升仲裁专业化水平。
第20条
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领域,可以约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临时仲裁。 依据前款规定开展的仲裁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独立、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工作推进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鼓励本市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请求,提供协助组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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