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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3-11-22 · 共 6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22
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本市体育事业,发展体育运动,增强市民体质,提升城市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落实全民健身战略,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促进竞技体育、体育赛事和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市民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增强体育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建设全球著名体育城市。
第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部署体育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推动本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开放和管理,配备社区体育工作人员,推动和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4条
市、区体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体育发展相关规划、标准,依法实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学校体育工作,协同推进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将运动健身纳入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科技、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绿化市容、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商务、国资、民政、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发展工作。
第5条
本市依法保障市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
第6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所联系服务群体的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体育活动。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举办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加强对残疾人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赞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
第7条
本市培育发展体育文化,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传承和推广传统体育项目,支持体育文化品牌建设,形成引导和鼓励市民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良好氛围。
第8条
本市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体育一体化发展,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区域体育发展的规划衔接、政策协同、资源共享和业务合作。 本市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传播中华体育文化,弘扬奥林匹克精神,积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
第9条
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全民健身 ​
第10条
本市推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市民参与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第11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完善和实施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健全市民体质监测服务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市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市体育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区体育设施、健身组织、健身活动、健身指导、市民参与和体质健康状况等进行评估,发布全民健身发展指数。
第12条
体育、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和工会等应当健全运动促进健康工作协同机制,完善政策支持,优化设施布局,加强人才培养,支持社会共同参与,建立健全能够满足各类人群需求的运动促进健康服务体系。 体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推动社区老年人多功能体育场所建设,整合体育设施与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为老年人提供健身辅导、身体机能训练、运动干预等运动康养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探索设立与科学健身相关的特色门诊,在开展相关医疗服务活动时,针对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科学健身指导、评估诊疗、运动干预等服务。 体育部门、工会应当加强面向市民、职工的健身服务站点建设,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13条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纳入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和乡村社区生活圈建设内容,支持社区健身组织、健身团队发展,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居民住宅区特点,因地制宜组织居民开展社区全民健身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村民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14条
体育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和宣传,倡导市民树立和践行科学健身理念,帮助市民获取运动伤害防护、运动康复、运动营养、运动心理等科学健身知识和技能。 体育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传授体育健身技能,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市民文明健身、科学健身。 ​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
第15条
教育、体育部门应当协同落实国家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完善体育与教育融合发展工作机制,坚持普及和提高相结合,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第16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开展多样化、高质量的体育项目,培养学生运动兴趣,增强学生体质健康。中小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掌握至少两项运动技能。 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倡导学生每天参加校外体育锻炼一小时,家庭、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予以支持和保障。鼓励公共体育设施为学生体育锻炼提供时段、场地等便利。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为在园在托幼儿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体育器材等,开展符合幼儿特点的体育活动,保证幼儿室外活动时间、效果和质量。 教育、体育部门应当推进校际优质体育课程、师资、场地等资源共享。
第17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学校责任保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18条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田径、游泳等基础项目,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球类项目,趣味体育项目,以及学校体育特色项目,引导学生广泛参与。 体育、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体育、教育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整合本市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赛活动,定期发布赛事计划,完善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推动市、区、校体育竞赛活动联动发展。
第19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学生养成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 教育部门应当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健全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将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社团指导、课余体育训练工作以及竞赛成绩纳入体育教师绩效考核内容,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鼓励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退休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员等参与学校体育课后服务,并按照课后服务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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