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0-08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0-08
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国防工业、军事和铁路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广播电视、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用于集中敷设地下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4条
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综合管理、共享信息、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档案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地下管线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6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建设、运行、维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通信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水利、文广旅、应急、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7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管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等工作。
第8条
鼓励、支持开展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和破坏地下管线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 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身份相关信息。 ​ 第二章 规  划 ​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地下管线行业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以及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和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会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类地下管线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管线的控制性要求。 地下管线的埋深、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新设置的各类电力变压器、通讯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地下管线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通道或者绿化用地。
第12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走向、埋深等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13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放线,并报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
第14条
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证时,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并责令管线单位补建档案资料。
第15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
第16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管线工程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三章 建  设 ​
第17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管线单位的意见。 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18条
管线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建设。未列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 因地下管线应急抢修等原因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不能纳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19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暂缓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第20条
新建管线和改造管线应当入地铺设。 既有的通信、电力、有线电视等架空管线,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入地。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