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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地方法规2023-11-23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2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2004-09-24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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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3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4条
工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5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应当维护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团结统一。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6条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支持和督促企业落实产业工人培养的主体责任,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各地应当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领导,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提升产业工人创新创造和技术攻关能力。 ​ 第二章 工会组织 ​
第7条
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地方产业工会。 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未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组建的组织或者未取得工会授权的个人,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
第8条
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者阻挠。
第9条
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10条
工会可以采取现场入会、网上入会等方式,吸收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新职工告知入会方式。 无固定用人单位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入会时可以申请加入其工作时间较长的所在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就近申请加入区域或者行业工会联合会。
第11条
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12条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13条
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者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
第14条
工会应当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劳动和技能竞赛以及社会公益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15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事迹,关心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
第16条
工会应当推动职工服务站点建设,根据实际提供维权、帮扶、培训、文体、心理咨询等服务;推广建设户外劳动者服务驿站,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工作或者休息的场所设置服务站点。 工会推动、协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管、托育等服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劳动者的需求建设网上职工之家,开展线上工会活动,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提供维权、宣传、教育、交流、帮扶等服务。
第17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本省建立统一的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支持乡镇(街道)工会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
第18条
工会应当依法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就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会同当地的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协商劳动关系的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第19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在班组、车间、分厂、公司、集团公司等层级,通过召开沟通会、恳谈会、企业行政与企业工会联席会议等形式进行沟通协商,建立健全多形式、多层级的劳资沟通协商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第20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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