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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3-11-23 · 共 6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23
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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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落实海洋强国战略,促进本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山海协作,打造高水平的“海上福建”,加快建设海洋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海洋经济及其管理与服务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洋经济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以各种投入产出为纽带、与海洋产业构成技术经济联系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总和。
第3条
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陆海统筹、生态优先、创新驱动、集约开发、开放合作的原则。
第4条
省、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海洋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负责海洋政策制定、重要规划编制、重点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利用等重大决策,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统筹海洋经济发展。 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域涉海产业发展情况,建立相应协调机制,解决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本省海洋经济促进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海洋经济工作的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本区域内海洋经济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海洋经济促进相关工作。
第6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完善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制度,依法建立海域资源确权登记制度。
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洋经济区域协调发展,发挥各地比较优势,促进技术、资金、人才等要素有序流动,深化山海协作。
第8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海洋经济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学会、产业联盟、中介机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 ​ 第二章 产业发展 ​
第9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海洋经济领域发展专项规划。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洋经济领域发展专项规划,结合本地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等实际情况,编制本级海洋经济领域发展专项规划。 海洋经济领域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湿地保护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衔接。
第1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陆海资源统筹开发、产业协同发展的海洋经济总体布局,协调产业集聚,优化产业链分工,加快沿海、近海、远海、深海各类产业发展,推动跨区域协同发展,打造高质量沿海经济带。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级以上各类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示范区构建产业新体系、探索发展新模式、创新管理新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特色海洋中心城市。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支持建设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海洋高新产业集聚区,提高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引导涉海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临海化工园区加强管理,完善园区基础设施,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鼓励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化工新材料、高端精细化学品、化学合成原料药等高值化产品;有序推进储油项目建设,提升原油储备能力。
第12条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结合本地区海洋产业发展实际,优化海洋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比较优势发展海洋产业,打造海洋特色品牌,培育海洋产业龙头企业,推动传统海洋产业转型发展,壮大海洋新兴产业。
第13条
省、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加大港口设施投资力度,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加强跨区域港口协作,科学布局临港产业项目,大力发展临港经济,提升港口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推动港产城融合发展。 推动建立港口和航运企业联盟,促进港航企业协调与合作。
第1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大食物观,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加强渔业生产服务,打造“福海粮仓”。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控制近海捕捞强度,促进近海捕捞业可持续发展。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重要水产品养殖生产保护区,稳定渔业养殖水域滩涂面积,积极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发展深远海装备养殖。 支持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现代渔业产业园、渔业产业强镇、渔港经济区、远洋渔业基地建设,推动渔业产业集聚和融合发展。
第15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鱼虾贝藻类等地方特色海洋渔业种质资源的研发、保护力度,推动优势特色海水养殖品种的种业振兴和养殖业发展,扶持鱼糜制品和藻类加工等海产品加工产业发展。
第16条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海洋旅游与体育、医养健康、教育研学、休闲渔业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和打造邮轮、游艇等现代海洋旅游新产品、新业态。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以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开发海洋旅游项目。
第17条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先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海洋能源、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洋信息、海洋环保、海洋新材料等新兴产业。
第18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海洋领域绿色产业,加快海洋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推动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融合,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型、集约型的海洋循环经济先进企业和产业园区。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海洋各类数据的汇聚、储存、管理和应用,构建智慧海洋大数据中心,并接入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海洋数字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鼓励定位及通信卫星、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海洋领域的应用,推进海洋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 第三章 科技创新 ​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创新驱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海洋科技与产业协同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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