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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3-11-30 · 共 6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30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进步及其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区域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
第4条
自治区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科技创新体系,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第5条
自治区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落实科技安全责任,完善风险排查机制,防范化解科技领域安全风险,维护科技安全。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规划,建立科学技术进步考核体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各类园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园区科学技术进步,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8条
自治区实施东西部科技合作长效机制,加强东西部科技合作,加快区域创新和协调发展,推动东西部人才交流、平台共建、联合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
第9条
自治区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激励自主创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第10条
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养。
国家机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应当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11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区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内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奖励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12条
自治区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提升科学技术源头供给能力。
第13条
自治区财政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
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并给予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
第14条
自治区设立自然科学基金。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
第15条
自治区完善学科布局和知识体系建设,推进学科交叉融合,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数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等基础学科研究中心;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开展面向产业需求的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探索赋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基础研究方向选择、课题设置、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自主权。
第16条
自治区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与基础研究相适应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长周期支持,鼓励和吸引优秀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
第17条
自治区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围绕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等重大需求,加强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平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开展面向市场和产业化应用的研究开发活动,促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第18条
自治区系统布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超前部署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任务,组织实施科研攻关计划,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形成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吸引集聚区内外优势力量协同创新,提升科研攻关的精准性、实效性。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业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农村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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