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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3-11-30 · 共 7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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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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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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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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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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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阳宗海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阳宗海保护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阳宗海保护区,是指昆明市宜良县汤池街道办事处、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和玉溪市澄江市阳宗镇共所辖546平方公里的行政管理辖区,其中对阳宗海流域192平方公里进行重点保护。
第3条
阳宗海保护区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优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4条
阳宗海最高运行水位为1769.9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66.15米。
阳宗海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Ⅱ类水标准保护。入湖河道水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分类保护。
阳宗海保护区大气质量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保护。
第5条
阳宗海保护应当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划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湖滨生态红线是指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
湖泊生态黄线是指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
第6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确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
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
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
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
第7条
阳宗海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内的主要入湖河道及其两侧水平外延20米以内的区域按照生态保护核心区的管控要求进行管控,在绿色发展区内的主要入湖河道两侧20米各水平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按照生态保护缓冲区的管控要求进行管控。
第8条
阳宗海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制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阳宗海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引导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生态文明理念,自觉履行阳宗海保护义务,倡导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阳宗海保护法律法规和阳宗海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阳宗海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阳宗海保护法律法规和阳宗海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阳宗海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阳宗海保护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阳宗海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阳宗海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阳宗海保护的综合协调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处理有关阳宗海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12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承担阳宗海保护治理主体责任,统筹推进阳宗海保护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二)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
(三)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落实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安排下达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建立并组织实施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制、责任追究制;
(五)批准阳宗海保护治理规划、阳宗海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等专项规划;
(六)负责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3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阳宗海保护治理规划以及阳宗海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等专项规划;
(三)拟定国土空间规划,依法按照程序报批实施;
(四)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事务和城乡建设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办理涉及昆明市宜良县汤池街道、呈贡区七甸街道和玉溪市澄江市阳宗镇的土地、森林资源等审批事项,并按照程序依法报批;
(五)负责阳宗海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
(六)组织开展阳宗海保护、治理、生态修复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应用;
(七)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社会管理和为民服务体系建设;
(八)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4条
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外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15条
阳宗海保护区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与阳宗海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实施阳宗海保护治理的规划、方案和措施;
(三)协助开展阳宗海保护区内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四)防治面源污染、控制阳宗海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五)按照规定处理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
(六)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保洁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指导阳宗海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阳宗海保护工作,及时上报所发现的污染或者破坏湖泊生态环境的行为。
鼓励将阳宗海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遵守阳宗海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阳宗海保护活动。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阳宗海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
第17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跨市国土空间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阳宗海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阳宗海保护区的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并与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主要入湖河道管控范围的划分和管控相衔接,与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阳宗海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旅游、环湖景观、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阳宗海保护治理规划的要求。
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政府、呈贡区人民政府和玉溪市澄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管理机构拟定的阳宗海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批准后由管理机构在阳宗海保护区范围内实施。
第18条
阳宗海保护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区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经管理机构依法批准,方可组织实施。对管理机构有审批权限的阳宗海面山开发建设项目,由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进行审批。
第19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引导人口和产业逐步退出,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筑牢湖泊生态安全底线。
第20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除经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保、湿地工程、水利、执法船舶停靠设施和步道、廊道、绿道外,禁止开展与阳宗海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除合法合规保留的公共设施、文物、列入名录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及原住居民村落外,其他村庄(人口)、建(构)筑物、产业以及与生态保护治理无关的其他设施逐步退出。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的原住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应当有计划迁出并妥善安置。合法合规保留和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和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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