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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11-30 · 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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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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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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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健全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总结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依法履行立法、监督、任免、重大事项决定职能职责,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于会议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及时将拟提请审议、审查的主要文件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召集人名单、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报常务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并定期调整。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可以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7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18条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19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第20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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