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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2-01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01
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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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打造世界文化旅游名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4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5条
本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保障资金投入和土地供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第7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项目的立项工作,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严格依规管控。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对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并对可回收物的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学生社会实践内容。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加强文旅活动中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组织行业协会对文旅从业人员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训,督促文旅企业、景区引导游客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纳入相关企业考核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水务、公安、财政、应急、邮政、广电、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8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第10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用地需要。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管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11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模、标准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12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13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14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16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组织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旅游、餐饮、住宿、洗浴等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不得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推广使用菜篮子、环保布袋、纸袋和可降解购物袋。
第17条
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包装相关标准和规范,优先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环保材料。
第18条
鼓励回收单位和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在居住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上门回收等服务,采取以旧换新、有价回收等积极措施回收包装物。
第19条
引导鼓励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20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创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示范点,引导居民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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