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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2-12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12
无锡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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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支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包括渗滞类设施、集蓄利用类设施、调蓄类设施、截污净化类设施、转输类设施等。
第3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落实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
第4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5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海绵城市建设议事协调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数据管理、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以及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第7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理念,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举措和经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投诉、举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9条
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目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渗、滞、蓄、净、用、排所需的空间布局和区域性蓄排设施,划定排水分区,分解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第10条
市、县级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第11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科学确定重点片区和其他片区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专题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海绵城市管控策略和建设措施,增强海绵城市建设集中度和连片效应。
海绵城市建设其他片区应当在实施城市更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地下空间保护利用等建设工作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合理布局海绵城市设施。
第12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技术导则和评价标准,科学布设监测点,定期评估监测数据。
第13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下列建设项目可以纳入豁免清单:
(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区的建设项目;
(二)桥梁、隧道、清淤工程等类型的建设项目;
(三)文物保护、抢险救灾、临时性建筑等建设项目;
(四)其他可以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
纳入豁免清单的项目,在建设审批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14条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投入使用。
第15条
建设单位编制或者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工程措施、工程造价等内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编制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第16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出具地块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应当载明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提出地块规划条件时,应当载明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第17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审查意见中载明建设项目需在下一步设计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
第18条
发展改革、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第19条
实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审查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情况;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第20条
在海绵城市建设施工许可环节,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相关强制性标准作为审查内容。
海绵城市设施工程质量应当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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