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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2-11 · 共 5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11
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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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科技创新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和完善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实施科技创新举措,协调解决科技创新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期例会、跟踪督办等科技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科创资源配置、科技政策落实、园区产业聚集、科创项目招引等工作;建立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健全多元化科技资金投入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安排专人做好政策宣传、活动组织等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管理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按照章程在学术交流合作、科学普及和科普设施建设、科研人员自律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按照章程积极实施科技创新促进活动,参与相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活动。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7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围绕船舶与海洋工程、高端纺织、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健全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多方式投入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引导和鼓励在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优化研发投入结构,提高基础研究投入比重。
第8条
支持企业建设应用基础研究实验室,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合作、联合申报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
第9条
完善市县联动组织方式,围绕重点产业链,以“揭榜挂帅”等形式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推动重点技术突破和重大成果产出。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前瞻布局未来产业,重点围绕智能、低碳、健康三个方向,加强对第三代半导体、通用智能、未来网络、新型储能、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技术、深海空天等前沿领域研究的组织和核心技术攻关。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数字技术创新,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民生改善的重大科技需求,在生命健康、生态环保、公共安全和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强化关键技术集成应用与综合示范。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绿色技术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和应用,提升风电、光伏、储能、动力电池、绿色建筑等领域前沿技术创新。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综合性研究开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以及应用,促进成果转化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加快引导第三方评价主体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多维度、分类评价机制,鼓励评价结果多领域推广应用。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技术市场,支持南通科技大市场建设。
鼓励创办和引进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加强技术经纪(经理)人培养,充分发挥技术经纪(经理)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等科技创新所需的应用场景建设,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医疗卫生、农业科技等乡村振兴领域的技术研究与成果应用,健全科技成果入乡转化机制。
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19条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受企业、其他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合同双方可以自主约定成果归属、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职务科技成果归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所有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三章 科技人才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重点产业和紧缺人才,制定和实施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培育壮大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队伍,对入选省“双创人才”、市“江海英才”等计划的科技人才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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