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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3-11-30 · 共 6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30
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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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和改革创新,发挥开发区经济建设主阵地、主战场、主引擎作用,加快现代化河南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规划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保障促进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
第3条
开发区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多规合一、创新驱动、集聚集约、绿色低碳的原则,将开发区建设成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筹、部门对口、权责清晰、协调联动、规范高效的开发区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开发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开发区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统筹布局,组织开展全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具体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市场监管、统计、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7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权清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管理机构加公司的管理运营模式: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等行政管理职能;公司作为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市场主体,承担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园区运营以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职责,形成市场主导、政府支持、高效运转的管理运营体制。
第10条
对设区的市管理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省经济管理权限;对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经济管理权限。
科学合理赋予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涉及开发区项目建设、企业发展需要的规划、土地、住建、市场监管、能源消费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管理权限应放尽放。对不适宜下放的权限,应当通过延伸服务窗口、开通网络直报端口、建立领办代办服务制度等方式,为开发区企业提供便利。
具体赋权事项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权责清单和工作流程。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管理好社会事务,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制定并实施服务保障开发区发展事项清单,推动开发区聚焦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企业服务等经济发展主责主业。
根据开发区不同发展阶段,具备条件的有序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
第12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发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修改、实施本开发区发展规划;
(三)组织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
(四)制定招商引资政策措施,搭建招商引资平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五)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强创新资源集聚,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六)负责开发区财政、统计工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相关工作;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13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设区的市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第14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其管理的开发区设立行政审批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其管理的具备条件的开发区设立行政审批部门,将赋予的行政审批职权统一划至行政审批部门。
第15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对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应当简化审批流程,为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一站式、代办制等优质、便捷服务。
开发区管理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对能够通过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对于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第16条
建立开发区统计报表制度。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搭建线上统计系统,将开发区统计纳入全省统计范围,统计数据与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共享。
第17条
设区的市管理的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开发区的实际工作需要和承接能力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实施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18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自行组建或者公开选聘运营公司,提升开发区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19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聚焦经济发展主责主业,在机构编制总量限额内,根据需要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调整人员配置,创新管理体制,并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第20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人事和薪酬制度,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管理团队,推行领导班子任期制、员工全员聘任制、工资绩效薪酬制。
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开发区领导班子履职情况,发挥人事、薪酬、绩效等政策综合效应,树立鲜明的用人导向,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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