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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2-02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02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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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调整和完善区域功能布局,优化城市空间格局;
(二)提升城市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三)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城融合;
(四)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服务功能;
(五)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六)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3条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技赋能、绿色低碳,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研究审议相关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城市更新工作,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城市更新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城市更新的调研论证、技术服务、相关规划和计划制定以及政府交办的协调指导、政策研究等相关城市更新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用地保障、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历史建筑保护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6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维护辖区内的城市更新活动正常秩序。
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了解、反映居(村)民的更新需求,组织居(村)民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第7条
本市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城市更新有关活动的评审、论证等工作,并为城市更新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市城市更新工作机构负责组建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并制定相关工作规则。
第8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建立城市更新管理平台,对城市更新实时动态监测,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保障。
第9条
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利益相关人以及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其在城市更新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等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
第10条
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
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11条
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更新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城市更新规划中应当确定城市更新行动的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重点更新项目和重点更新单元指引。确定更新区域时,优先考虑居住环境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历史风貌整体提升需求强烈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区域。
在编制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12条
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更新单元策划方案,经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更新单元策划方案以城市更新规划为指引,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定位、存量更新资源、公共要素配置、空间布局等因素,确定更新总量控制、规划调整建议、更新项目划定等相关内容。
更新单元作为具备城市更新价值相对成片的区域,可以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更新项目。
第13条
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对项目库内的项目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
第14条
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依据城市更新规划,结合更新单元策划方案和城市更新项目库,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城市更新具体项目、区域规模、更新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和程序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确定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零星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有自主更新意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由物业权利人依法依规实施。由物业权利人实施更新的,可以采取与经营主体合作方式。
第16条
对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更新单元策划方案编制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联合审查。
第17条
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或者备案。
第18条
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更新。
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以采用房屋征收、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开展。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确需搬迁物业权利人的,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与需搬迁的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明确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案。
城市更新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
第19条
在国有土地上开展城市更新活动的,已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物业权利人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时,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与未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物业权利人经充分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启动征收程序。
物业权利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20条
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对于需要无偿移交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章 城市更新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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