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2-05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05
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粪便、市政污泥等,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3条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科学管理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能力建设,健全管理系统,完善考评制度,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做好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6条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实行户投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农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因地制宜采用生物处理等方式就地或者集中处理。
第7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归集、共享。
第8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分类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9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10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应急预案。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11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2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管理要求的,按照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予以改造。
第13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按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第三章 源头减量 ​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16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
第17条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住宿、物流快递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18条
鼓励餐饮合理消费、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避免商品过度包装,倡导绿色办公。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19条
鼓励单位、家庭和个人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 ​ 第四章 分类投放 ​
第20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共 2 页第页